七人涉去年831暴動罪名不成立 官指不應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去年8月31日灣仔爆發激烈示威衝突,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社工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7人則繼續審訊,案件本月初審結。沈小民法官今判下裁決,裁定七人罪名不成立。

七名被告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沈官指,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即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的東行線及行人路上;他們穿黑衣、帶備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以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

沈官認為,純粹基於被捕的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的證據,不能排除各被告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無法證明他們參與了較早前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

沈官又指,法庭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身穿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

另外,當晚出現的情況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至於鍾嘉能及龔梓舜曾經逃跑一事,沈官則指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等。

另外,控方亦要求法庭「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將被告定罪。惟沈官指,陪審團指引的導詞「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被告的行為需「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

法庭記者 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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