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指定法官任命只應考慮專業才能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在徵詢終院首席法官意見後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天首度評論有關安排,他強調,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些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他又強調,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不應根據政治考慮;他又兩次提到「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認為亦可以成為指定法官人選。內地學者田飛龍則在本報撰文,對馬道立的說法提出商榷。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下午發表逾千字聲明,回應指定法官安排。馬道立聲明指,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他舉例說,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即只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些根據《《基本法》》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馬道立又引用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他強調,「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他又指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他又認為,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馬道立表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本報撰文,對馬道立的聲明提出商榷。他認為,特首依據《基本法》對法官任命具有實質性權力,需要考量的不僅僅是法官的「司法和專業能力」,還應當考量候選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之效忠特區與效忠《基本法》的規範標準。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被推薦的候選人存在違背《基本法》及背叛特區的言行,即使其具有卓越的「司法和專業能力」,特首亦具有《基本法》上的權力不予任命。
其次,外籍法官並未在《香港國安法》上被排除,但不等於外籍法官可以享有與中國籍法官在國安案件上完全同等的機會和待遇。比如澳門國安法就排除了外籍法官對國安案件的審理權。因為國安案件對法官忠誠度的制度要求比一般案件情形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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