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禁蒙面法》料周五行會拍板 周六實施

 

在十.一國慶日出現大規模衝突後,港府高層認為事態嚴重,須要採取措施協助警方止暴制亂。據悉,特首林鄭月娥周五召開緊急行政會議,預料將會通過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權力,訂立《禁蒙面法》,禁止示威人士在遊行集會期間遮閉全部或部分面容,違例者最高監禁1年。行會若通過規例,一經公布後,周六就會生效。

據悉港府曾研究各種不同方案止暴制亂,包括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及《公安條例》下的宵禁令。但有關宵禁令的措施,港府內部未能形成共識,因此決定採納有較多共識的《禁蒙面法》。特首林鄭月娥已召集行政會議周五開緊急會議,預料會引用《緊急法》下的權力,通過《禁蒙面法》。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有關法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範圍廣泛,包括可以訂立規例,擴大警方的權力。不過,行會周五只會審議通過《禁蒙面法》,禁止示威人士在遊行集會期間遮閉全部或部分面容。但規例亦設有豁免條款,包括因病而戴上口罩,即可獲豁免。有關規例若獲得行會通過, 有關法例將會在周五下午公布,周六即可實施。

法例又規定,根據《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緊急法》又訂有罰則,規定「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但消息指,《禁蒙面法》規定的罰則為1年。

港府消息人士承認,《禁蒙面法》通過後,可能遇到遊行人士挑戰,正如警方多次發出反對遊行通知後,亦有非法遊行出現。但有關規例實施後,警方即有權拘捕違例者,令違法人士多一重法律風險,對部分人可以起到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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