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不贊成引《緊急狀態例》

湯家驊稱現階段不贊成港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湯家驊稱現階段不贊成港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星島日報報道)反修例運動未有平息迹象,政府應否採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禁止示威者在機場、高鐵站等地方集會,成為議題。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法律上港府的確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但他個人對此有所保留,認為此舉會向《基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邁進一步;同是行會成員的葉劉淑儀亦表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非行政會議的主流看法。另一行會成員林健鋒認為,可參考機管局的做法,以申請禁制令方式,禁止示威者在重要的政府或公共設施舉行集會。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經過立法會修例。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昨日解釋,根據條例,政府可以採取的手段包括第一,限制集會,「港府可以立例,禁止所有人喺重要基建地方,進行示威,例如機場、高鐵站、地鐵站、港交所等,做法可能限制一部分人權利,但係可以保護香港唔會受到重大損失」;第二,賦予警方更多權力;以及第三,制訂更多刑事罪行,例如禁止蒙面示威等。

  但湯家驊表明,他對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甚有保留,因為若引用條例,特首就要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他認為此舉,會令香港向《基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邁進一步,該兩條條文,分別是特首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以及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並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湯家驊明言,現階段不贊成港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直言「絕對唔希望第十八條喺香港發生」,重申第十八條「法律上憲法上講得通,但法律上、政治上觀感上或會令香港蒙受另類更沉重的打擊」。

  葉劉淑儀亦指出,港英政府在一九六六年及六七年的暴動時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時同時出動英軍維持社會治安,因為若單純以香港警方的警力,不足以處理緊急狀態下的治安任務。她又表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非行會主流,特首林鄭月娥亦沒有提出要引用。

  另一行會成員林健鋒亦表示,機管局申請臨時禁制令後,示威者便即離開機場,認為可參考機管局的做法,針對重要的政府及公共設施包括重要的交通運輸設施、金融設施、稅局、警署、醫院等地方,禁止集會。他指香港作為商業金融中心,不能容許少數極端分子影響正常的商業運作,破壞巿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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