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航空規定不可不知 旅客可獲最高賠償2400元

聯邦運輸部長嘉諾(Marc Garneau)提出全新保護加拿大遊客的規則,要求航空公司每30分鐘提供一次航班的最新資訊,而旅客的最高賠償額為2,400元。

嘉諾表示,新規則包括了航空公司在延誤、取消航班、超額預訂及其他情況下需要提供的待遇及賠償標準。

嘉諾表示,新規定將於7月15日開始分階段實施,最初實施的包括拒絕登機補償、停機坪延誤及行李丟失或損壞的賠償;到12月15日,其餘規則將會成為法律,屆時會規定若果航班延誤,航空公司必須向旅客作出賠償的金額,及給予乘客在有關情況下,可以從航空公司獲得的服務水平。

另外,根據規定,航空公司可在航班起飛前3小時按排乘客上飛機,但前提是必須向乘客供應食物及飲料。

航空公司亦必須向乘客支付與安全無關的延誤或取消航班的賠償,對於大型航空公司而言,賠償額為3至6小時400元,6至9小時700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為1,000元,至於小型航空公司,賠償額為3至6小時125元,6至9小時250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為500元。

但旅客必須在120天內提出賠償申請。

日後航空公司須每隔30分鐘更新航班資訊,包括透過語音、電子郵件及短訊通知乘客。

至於航空公司要求自願人士放棄其機位時,最低的補償額為延遲零至6小時900元,延遲6至9小時為1,800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為2,400元。

對於寄失或損壞行李方面,航空公司必須根據滿地可空中條約賠償最多2,100元國際旅遊費用;而新規定亦要求航空公司要為國內航班上丟失或損壞的行李支付最高2,100元賠償額。

(圖片:Globalnews) 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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