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洗錢囚29月 最快十月可獲釋
香港青年陳同佳二○一八年遊台期間殺害懷孕女友潘曉穎,棄置藏屍行李箱後返港被捕,事件引發《逃犯條例》修訂風波。陳同佳在高等法院承認殺人後擅取潘的銀行卡提款「找卡數」,二十九日就四項洗黑錢罪被判囚兩年五個月。法官強調不論被告犯甚麼大罪,也有權獲得公平審訊。據了解,陳同佳自二○一八年三月被捕至今已覊柙十三個月,「帳面上」剩餘十六個月刑期。若扣除假期,他最快可於今年十月獲釋。
現年二十歲的陳同佳自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被捕以來,已覊押於壁屋監獄超過一年。他二十九日身穿深色毛衣出庭,神態自若,狀甚從容。他聞判後表現平靜,隔著犯人欄聽其代表律師講解後,不望公眾席一眼便走入羈留室。庭上二十九日坐滿記者和公眾人士,有記者需站著旁聽,但直至散庭後仍不見陳同佳或潘曉穎的親人蹤影。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坦言,明白到即使被告承認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殺人,也毋須面對謀殺或誤殺指控,會令人感到非常沮喪和不公。但不管案情是否揭示被告犯下更嚴重的罪行,法庭秉行司法公義,只能按照被告面對和承認的控罪判刑。
已覊押13月 聞判狀甚從容
彭官續指,不論被告有多可能干犯最卑劣的罪行,他仍然有權受一切與公平審訊相關權利的全面保障,否則刑事審訊程序將出現「短路」,不但影響本案被告,更會連累整個刑事司法系統。
彭官解釋在洗黑錢案中,衍生出犯罪得益的罪行包羅萬有,故洗黑錢罪行並無量刑指引,涉案黑錢多寡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判刑的因素。
官指無被控謀殺令人沮喪
上訴庭案例列出多項判刑時的考慮因素,包括衍生出犯罪得益罪行的性質、該等罪行的刑罰、洗黑錢罪行是否及至國際層面、犯案手法是否成熟或有一定計劃、犯案時間長短、洗黑錢得益多寡等。換言之,若被告明知自己是犯法而得益,事前有一定計劃,衍生出犯罪得益的是嚴重罪行,則不論被告處理金額相對較小,法庭仍可判以重刑。
在本案中,被告陳同佳坦承殺人後偷竊死者財物,衍生本案四項洗黑錢罪。上訴庭案例表明,殺人後盜竊死者財物是嚴重罪行,而本案被告明知罪行嚴重而犯案,屬加刑因素。另外,被告將死者財物從台灣千里迢迢帶返香港,即使本案不涉國際犯罪組織,仍有跨國犯罪元素,同屬加刑理由。被告獨自取走死者現金、相機和手機等財物,全部物件都在被告寓所起回,顯示本案只有他一人得益。
跨國犯罪元素屬加刑理由
彭官就四項控罪,分別以三十九個月、三十個月及十二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除被告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彭官認為被告無案底或其個人背景無助他進一步減刑。相反,各項控罪牽涉的財物、犯案手法、案發時間和地點不盡相同,法庭原則上可命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唯考慮量刑整體原則,四項控罪背後的案情如出一轍,彭官最終共將其中一罪的三個月分期執行,即判被告入獄共兩年五個月。
法官交代拒「紐頓聆訊」理據
另外,控方在本月十二日的聆訊中,一度申請就案情爭議展開「紐頓聆訊」,強調被告離港前的意識狀態是法庭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但申請最終被拒絕。彭官二十九日在判詞交代理據,指出案情撮要中受爭議的段落,並無顯示被告計劃誘使女友赴台以便他盜竊。控方本可指控被告有計劃從死人身上偷竊而非見機行事,但控方並無在案情撮要中如此著墨。
彭官強調,被告殺人的行為與他面對的洗黑錢控罪並不相關。若控方接納衍生出本案犯罪得益的罪行是盜竊而非殺人,控方實不用將本案交付高院原訟庭處理。
本報記者黃梓生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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