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判刑朱耀明免收監 戴耀廷陳健民囚16月

佔中裁決 佔中裁決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被控在佔領運動中,就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9人分別裁定就1項及2項罪名成立。案件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陳淑莊由於急病,須進行腦部手術,押後至6月10日判刑。另外有4人須即時監禁,4人則免入獄。

「佔中發起人」戴耀庭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被判囚16個月,而陳健民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判囚16個月。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被判囚16個月,緩刑2年。
而陳淑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押後6月10日判刑;邵家臻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張秀賢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200小時社服令;鍾耀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緩刑2年;黃浩銘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李永達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緩刑2年。
8人無悔意 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法官陳仲衡判刑指,在任何自由社會,個人的言論自由必受規限,目的是防止社會出現混亂、預防罪案和保障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社會的人享有無限大言論自由的說法,必然是錯誤的。
陳官引述英國案例,強調只有在被告人有悔意的時候,法庭才有判處非監禁刑罰的理據,但正接受判刑的8人均毫無悔意。陳官強調,「悔意」並非指各人應放棄他們的政治信念,而是他們對公眾造成不便的「悔意」。陳官坦言,公眾至今仍得不到他們應得的道歉。
陳官認為,本案案情不符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所界定的「公民抗命」。相反,各被告人只顧自己的政治理想,無視在港島上班的平民百姓因交通阻塞而受苦。他們犯法的後果,竟由普通市民承擔。「佔中」期間或有不少感人故事,但故事的另一面,是「佔中」對很多市民造成不便和痛苦。陳官認同,除了有多個案底的黃浩銘,其餘7名被告均有良好品格。其中朱耀明積極投身社會服務,李永達則從事公職逾30年,2人的個人背景明顯較其他人突出。
陳官接納本案屬和平示威,各被告有意保護留守現場的學生,他們均不是因貪婪、慾望、憤怒或財利而犯案。惟示威堵路為時甚久,參與者眾,影響甚廣,遠超大律師呈交法庭案例的規模,罰款或社會服務令顯然不足夠反映案情有多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戴耀廷欣然面對 朱耀明一度落淚
陳官坦言受到朱耀明長年服侍社會而感動,加上他年紀老邁,即時監禁會對他的健康有明顯影響,決定酌情判處緩刑。另外,張秀賢與鍾耀華犯案時均年輕。陳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判張秀賢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鍾耀華則判以緩刑。
至於李永達,陳官認同他的公職背景優異,判處緩刑算是對他長年服務社會的回報。
戴耀廷24日早上8時許抵達法院,他在庭外表示,自己心情平靜,不論裁決結果如何,都會欣然面對。戴耀廷其後又強調會就定罪作出上訴,並會申請保釋。他又說,相信自己可以應付監獄生活。
「佔中三子」之一朱耀明被判囚16個月,緩刑兩年。他離開法庭見記者時眼泛淚光,回應時更一度落淚,指戴耀廷和陳健民兩人被判囚,內心極難過,真的願意與他們一起,最記掛他們在監獄的生活,和他們的家人,每個人有一分力,會支持他們,無論用任何方式,內心都會與他們一起,用一切力量給予支持和安慰。由於戴耀廷和陳健民等4人須即時監禁。荔枝角收押所外,多名懲教署人員,已於門口架設鐵馬,以防止示威者發生混亂情況,同時也有數名懲教署職員在場戒備。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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