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時手機在視線內 法院裁不算分心駕駛

■警方經常提醒駕駛者不要分心駕駛。星報 ■警方經常提醒駕駛者不要分心駕駛。星報

本報綜合報道

就一宗分心駕駛上訴案,卑詩最高法院裁定,假如司機在開車期間,手機放在車上,只在駕駛者的視線範圍,而沒有使用,不足以構成分心駕駛。根據卑詩省的機動《車輛法》(Motor Vehicle Act),駕駛者開車期間,只有當電子裝置固定在車上時,才可以用免提方式使用電子裝置。皇家騎警提醒說,有關裁決不代表放寬卑詩省的道路安全法例。

相關案件發生時,有警員看見男子帕特里奇(Philip Gary Leone Partridge)在公路上開車期間,眼睛向下望,懷疑帕特里奇使用手機,分心駕駛,於是截停他。截停後,警員發現一部手機楔入旁邊乘客座位墊子之間,而手機屏幕朝上。去年8月,帕特里奇在卑詩交通法庭被裁定分心駕駛指控成立。
帕特里奇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強調當時沒有使用手機,只是放在旁邊座位上。
經過審理,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布洛克(Murray Blok)在3月1日裁定,帕特里奇上訴得直,指出手機只放在駕駛者的視線範圍,而沒有拿起使用,不足以構成分心駕駛罪。
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李凱拉(Kyla Lee)表示,卑詩最高法院的裁決表明駕駛者有能力抵制誘惑。
李凱拉稱,每個星期她都會接到電話,表示他們因把手機放在車上而被罰款。她希望這項裁決可以防止警員向只是把手機放在座位附近的駕駛者,開出罰單。李凱拉指出,法官澄清這一點並作出裁決,非常重要。
根據最新的裁決,之前因為把手機放在附近,而被裁定分心駕駛成立的司機,可以考慮提出上訴。上訴期30天。
接罰單司機有30天上訴期
還有,李凱拉指出,知道有駕駛者因為拾起從座位上掉到座位下的手機,而被裁定分心駕駛成立。然而,警方提醒駕駛者,附近有一部手機仍可能是很大的誘惑,導致分心駕駛。
警方強調手機分心誘惑大
低陸平原皇家騎警交通服務部發言人霍爾斯科夫(Mike Halskov)表示,警員將會繼續留意把電子裝置放在車內的司機,因為開車期間,任何使用手機的互動,無論時間多麼短促,都屬違法。
此外,霍爾斯科夫提醒駕駛者,不要詮釋該項裁決為放寬卑詩省的道路安全法例,因為規定很明確,就是駕駛者開車期間使用手機,只有使用免提裝置,以及電子裝置要固定在車內。
在卑詩省,開車期間被發現違反規定使用電子裝置,分心駕駛,初犯罰款368元及扣4分,如在3年內再犯,罰款額最高達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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