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唆使興訟或涉「包攬訴訟」
本報記者香港報道
多次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疑隱瞞其財務來源,大律師陸偉雄指收取他人款項可稱為贊助,但若申請人本無興訟之意,而受他人挑撥唆使,巧言引動,使其申請訴訟,已構成「包攬訴訟」罪。
過往曾有律師本著「不成功,不收費」,被裁定包攬訴訟罪名成立,遭停牌,並需向相關人士賠償。
可判最高監禁七年
「包攬訴訟」指非法資助他人進行訴訟,或分取訴訟得益,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七年。
「助訟」屬包攬訴訟的一種,即捐款人肆意或擅自介入他人的糾紛中,而被告人在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利益,捐款人向某一方提供協助,且不存在任何適當理由或辯解,及後涉及瓜分訴訟的得益賠償而作出的助訟行為,有利益衝突之嫌。
另有大律師曾以「不成功,不收費」招攬非法生意,實際上違法瓜分索償人士賠償金,遭大律師公會停牌半年,該大狀被裁定五項包攬訴訟罪成,控罪指有關大律師利用當事人的無知,使其接受瓜分賠償的協議,觸犯「包攬訴訟」,嚴重違反大律師專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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