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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9

首宗向竞委会提供误导资料案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最高可判监两年罚百万

竞争事务委员会今日(9日)就首宗有人因向竞委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而被刑事检控的案件作出回应。有关案件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涉案人士被控一项“向竞委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罪,违反《竞争条例》第55条。

涉于聆讯会面期间提供虚假资料

竞委会指出,早前在调查涉及屯门某工业大厦维修工程的怀疑反竞争行为时,根据《竞争条例》第42条所赋予的调查权力,要求一名人士出席竞委会聆讯,并回答与调查相关的问题。然而,竞委会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名人士涉嫌于会面期间,在明知或罔顾实情的情况下,向竞委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竞委会随后将个案转交警务处作刑事调查。

定罪最高可判监两年及罚款百万

根据《条例》第55条规定,向竞委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属违法行为,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2年。竞委会特别补充,《条例》赋予竞委会全面的调查权力,包括要求任何人士交出与调查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出席竞委会聆讯以回答有关问题,以及根据法庭手令进入并搜查相关处所。

竞委会强调,任何人士均须依法配合竞委会的调查工作,不遵从竞委会的调查权力属于刑事罪行,可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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