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撞倒老妇昏迷至今 七旬的士司机认危驾判囚6周停牌2年
七旬老妇今年2月推着手推车站在北角渣华道两条行车线之间,的士驶过及撞上手推车,连带撞伤老妇。涉事79岁的士司机今(8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承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总裁判官苏惠德指虽然被告过往记录良好,案发时没有超速或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考虑到伤者昏迷至今,而被告当时理应看到伤者,却没有减速,终判囚6星期。
被告陈荣伟,承认于今年2月15日在香港北角渣华道近橙柱34832,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市区的士,引致林丽卿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情指,被告当晚驾驶的士在渣华道行驶,而事主则推着手推车、站在分隔两条行车线的虚线上,被告驾驶的士驶近,左侧车头撞上手推车,导致事主受伤,送院治理、昏迷至今。

苏官判刑时指,事主手推车上放了红色袋,被告理应有看到。资料图片
没有减速导致意外发生
辩方求情指,被告过往没有同类案底,更只有一次违反交通规则记录,案发时被告是替更司机,他并没有超速,以时速约每小时30公里行驶,由于案发时是晚上,被告没有看到事主的手推车,因此撞上手推车,而手推车再撞上事主导致她受伤,希望法庭接纳案件未至于非常严重的程度,考虑判处缓刑。
苏官判刑时,指虽然被告没有超速或违反其他交通守则,而其实事主案发时亦不应站在该处,但任何驾驶者当时看到事主都应该减速,而且事主手推车上放了红色袋,被告理应有看到,但他仍没有减速,导致本案发生。
苏官指即使接纳被告过去记录良好,但法庭须严肃处理交通案件,考虑到案中所有情况,包括事主昏迷至今及其家人承受的伤痛,即时监禁是恰当刑罚,终判囚6星期及停牌2年,被告另须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案件编号:ESCC 1933/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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