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无用狗带牵引拳师犬进入公众地方 前大埔区议员陈振哲被票控两罪
前大埔区议员陈振哲被指容许拳师犬在无狗带牵引下进入公众地方,以及咬伤他人,他被渔农自然护理署票控容受一大型犬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等2罪,今于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陈争议控罪合适性,惟控方认为两罪性质没有重复;暂委裁判官黎学谦押后案件至11月20日再讯,待陈振哲索取法律意见。
被告陈振哲,被控各一项容受一大型犬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及身为于公众地方在没有以带牵引或加以控制下咬伤人的犬只的畜养人传票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发指称被告于去年10月13日容受一只大型犬只,即一只雄性棕色拳师犬,在无以一条长度不超过2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下,进入或留在大埔锦山路近灯柱N6182的公众地方;以及被告作为上述犬只的畜养人,该犬只同日同地在无以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下咬伤一名叫廖淑欣的人。
案件编号:STS2673、2674/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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