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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2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20

大律师公会:讼辩律师与大律师执业有别 事务律师任资深大律师仍属学术讨论

对于香港律师会就委任资深大律师的资格扩展至律师的建议,香港大律师公会回复《星岛》查询,指讼辩律师有限且零星地行使较高权利,是本地市场规模、市场分散为多数中小型律师行,以及律师行自然不愿延聘来自竞争对手律师行的讼辩律师所致。相反,大律师仅透过转介接受延聘,从不会在同一意义上成为竞争对手。基于目前情况,有关事务律师是否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辩论,仍属过早且很大程度上属学术讨论。

公会引林文瀚判词:大律师执业须保持独立性

公会表示,香港较高级法院已强调,讼辩律师与大律师的执业方式存在重要区别。正如时任高等法院副庭长、现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在高院上诉庭就Re Simpson QC一案的判决中所解释,大律师仍然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执业时须保持毫不妥协的独立性。然而,讼辩律师通常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该事务所亦同时为发出指示的律师。尽管偶尔有讼辩律师接受其他律师事务所委聘,这类情况在香港甚为罕见,且属特殊情况。因此讼辩律师的服务对公众的可及程度,有别于大律师的服务。

香港大律师公会指,律师仅透过转介接受延聘,从不会在同一意义上成为竞争对手。
香港大律师公会指,律师仅透过转介接受延聘,从不会在同一意义上成为竞争对手。

讼辩律师可合伙执业 或存利益冲突

公会亦引用上诉法院副庭长关淑馨指,与大律师不同,讼辩律师既可与他人组成合伙执业,亦可受雇于律师事务所。倘若讼辩律师与就有关事项已向另一方提供法律意见的人士同属一家律师事务所,或其事务所与另一客户存有总体或长期关系,甚或与利益可能与任何诉讼当事人相冲突的潜在客户有所联系,则其不得在同一事项中代表不同利益。

公会指,倘若事务所任何成员存在利益冲突,该讼辩律师便可能无法代表有关诉讼当事人行事。相反,大律师须遵守一套要求其保持个人及专业独立性的执业规则,包括禁止合伙执业及禁止从事与其职业不相容的受雇工作。

记者︰黄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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