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与12岁女友非法性交 男生囚26个月 拍拖4个半月已2次犯案 女童父事前警告不果
26岁设计学校男学生2年多前认识年仅12岁的女童,两人发展成情侣后,与女童在无保护措施下性交。女童因分手而向父母透露终揭发本案,男子早前承认2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暂委法官周燕珠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时斥,女童的父亲在事发前已警告被告不能性交,惟被告仍把持不住犯案,对女童造成深远影响,强调法庭有责任保护心智仍未成熟及脆弱的儿童,终判处他入狱26个月。
拍拖4个半月内2次无套性交
周官判刑时斥,案发时被告23岁,而女童X年仅12岁,二人年纪相差11年,并在情侣关系的初段进行性交,但X的父亲早已警告被告不能与X性交,因为X只有12岁,惟被告仍把持不住与X非法性交。周官提及,尽管本案不涉及恐吓、利诱或暴力的方式,惟二人在短短拍拖4个半月内就进行了2次非法性交,过程更没有使用安全套,未能防范X患上性疾病及怀孕的风险。
X饱受精神创伤曾有自杀倾向
周官引述X的创伤报告指,X在事发后的两年间仍饱受精神创伤,影响与母亲之间的关系,亦需重读中一,对X的日常生活质素及学业表现造成影响,X更有自杀倾向,对X造成深远影响。至于被告的心理报告显示,被告的重犯机会属中至高。周官认为,控罪性质严重,强调法庭有责任保护心智仍未成熟及脆弱的儿童,终判处他入狱26个月。
喜欢X“好靓” 明知仅12岁仍与其性交
辩方求情指,被告因觉X“好靓,外表吸引佢”而喜欢上X。周官直指“of course,情人眼中出西施呀嘛”,更关注被告在报告中竟指,以为X年纪是15、16岁。辩方回应,被告起初认识X时,X的身高及说话态度等令被告认为X不只12岁,惟确认X的父亲强调X只有12岁后,被告仍在知道X的真实年龄下与X非法性交。辩方呈上被告亲撰求情信,向X及其家人道歉,明白对他们造成不磨灭的伤害,已深感懊悔,承诺不会再犯。
现年26岁被告曾嘉浩,被控于2024年1月初某日及2月11日,分别在将军澳及东莞樟木头某单位与12岁X非法性交。
案件编号:DCCC96/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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