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北河街劫杀案 六旬内地汉癌细胞扩散至脑部 陪审团裁定不适合答辩
1991年深水埗北河街发生钟表行劫案,56岁男店员疑遭人用枪击毙。涉案61岁内地男子2023年11月来港时被拘捕,他被控1项谋杀及1项企图行劫罪。案件昨于高等法院开审,辩方指被告不适合答辩,并呈堂两份精神科报告。法官谭耀豪今给予陪审团法律指引,陪审团退庭商议逾半小时后,一致裁定被告不适合答辩。
辩方引精神科报告指被告无法分辨认罪与否
被告文稳业,被控于1991年6月9日在深水埗北河街1A号地下“信发公司”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谋杀郑启霖;及在同日同地企图抢劫郑启霖、郑芝、罗少峰及蔡杏俏。辩方昨指被告患第4期肺腺癌及扩散至脑部,曾进行脑部手术;被告须轮椅代步,应讯期间长期仰望上方。
谭官今引导陪审团及给予法律指引,指由陪审团全盘决定被告是否适合答辩,辩方昨曾举证及呈递2份精神科医生报告,当中指被告无法表现出对控罪及法律程序有基本理解、被告无法说出认罪与不认罪的分别、被告无法给予律师指示等;辩方所提出的证据均未受到控方挑战。
陪审团裁定不适合答辩
谭官指,陪审团须考虑被告能否理解控罪、能够决定认罪与否、能否给予律师指示、能否理解法律程序及能否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问题,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均能做到,便须裁定被告适合答辩,相反若有任意一项是被告无法做到,陪审团必须裁定被告不适合答辩,而陪审团仅须采用相对可能性的标准去考虑。
陪审团退庭商议逾半小时后,一致裁定被告不适合答辩。控方其后仍会在审讯中举证,证明被告有做过控罪中的行为。
承认事实指,被告是内地居民,他在2023年11月11日经深圳湾口岸入境,同日被捕及自此还押。被告确诊肺癌及扩散至脑部,他在前年7月被送往急症室,及后紧急进行开颅切除肿瘤手术。
案件编号:HCCC1/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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