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食炉安装3日爆玻璃炉面 商户称可修理拒退款 顾客未退货能否取回金钱?
【星岛综合报道】一名顾客在购买和安装煮食炉后仅三日,玻璃炉面突然“爆裂”,她要求零售商退款被拒,遂诉诸卑诗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追讨。电器公司辩称损毁属免费保用范围内,可交修理商修理而毋须赔偿。
审裁官最终裁定煮食炉未达“合理的耐用程度”,零售商须向顾客支付合共约2,492元。
根据审裁处本周二(4日)公布的判词内容,申索人李氏(Shoosum S. Lee)于2024年10月4日,向一间家电零售商购买了一个煮食炉,售价2,341.92元,产品于同月23日送抵。顾客在收货时,曾签收确认煮食炉没有损坏。
李氏表示,煮食炉在25日安装好,但三日后玻璃炉面突然“爆裂”,而当时煮食炉并没有开启,于是请了与零售商无关的独立维修员于11月1日上门检查。
顾客指技术员在检查后指煮食炉有缺陷,但未有任何证据提堂支持此说法。零售商提交的技术员报告则指,煮食炉只需要更换控制系统及玻璃炉面,并称顾客不希望维修,要求更换煮食炉。零售商未有解释损坏原因,亦没有资料显示煮食炉安装不当。
零售商认为,他们的技术员表示玻璃炉面及控制板等部件可按产品保用条款,免费更换和维修,因此拒绝退款。
审裁官审视双方证据后,根据卑诗省《商品销售法例》(Sale of Goods Act)指出,卖方的商品必须符合可销售品质,并适合作指定用途,以及在所有相关情况下具有合理的耐用程度等隐含条件。
审裁官认为,煮食炉玻璃炉面在安装后仅三日便损坏,已违反商品须合理耐用的隐含条件。尽管零售商指顾客收货时已签单确认货品完好,但审裁官指出,送货时没有出现肉眼可见的损坏,与煮食炉安装后是否具合理耐用程度无关。
审裁官解释,法例容许买家有合理时间检查货品是否符合买卖协议要求。就煮食炉等电器而言,合理检查时间应包括拆箱、安装及实际使用。李氏在收货仅九天后、即技术员上门检查当日,便要求退货,因此这是在合理时间内拒绝接受货品。
审裁处据此裁定,虽然顾客仍然保著已破损的煮食炉,未有退回,但按法例这并不影响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可获零售商全额退款2,341.92元,另加堂费150元,合共约2,492元。
图: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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