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激光矫视后角膜糜烂 案件拖延16年 医委会今判指控不成立
医委会今日(29日)就一宗16年前的投诉展开研讯。涉案眼科医生饶文杰被指于2010年未为病人讲解风险下进行激光矫视(LASIK),及后病人出现“复发性角膜糜烂”(Recurrent Corneal Erosion)时,亦未有提供适治疗。涉案医生未有出席研讯,控方决定不提证据起诉,研讯小组商议后宣判指控不成立。
被指事前未为病人讲解风险
涉案眼科医生饶文杰被控于2010年未有对一名女病人陈蔓芝(音译)履行其医生职责,于2010年5月28日未有向该病人充分讲解相关风险下,为病人安排两边眼睛进行LASIK(激光矫视),其后未有为病人提供其他治疗建议,以及于2010年9月6日错误地为病人右眼进行“角膜切除术”(Keratectomy)或“全角膜切除术”(Total Keratectomy)。


控方决定不提任何证据
涉案医生饶文杰今日未有出席研讯。代表医委会秘书处的控方律师严浩正表示,控方决定就有关指控不提出证供作起诉。医委会法律顾问提醒研讯小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辩护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研讯小组主席邓惠琼宣读判词,表示医生专业失当是一项严重指控,小组需检视所有证据再作判决。考虑控方后不提任何证据,以及法律顾问意见后,决定宣判指控不成立。
林志釉相信是根据法律理据作出有关决定
本身是律师的病人政策连线主席林志釉向《星岛头条》解释,一般而言,案件经由初侦会(PIC)转介至研讯小组后,律政司人员会协助医委会秘书处草拟控罪。不过展开研讯时,控方会再三考虑案件的法律理据、双方证据,以及相关的医生守则等等。若控方考虑所有因素后,认为案件“无得打”,便有机会不提证据(ONE, offer no evidence )作检控。
他提到,印象中以往的医委会案件一旦转介至研讯小组便不会有撤销的情况,均会以“ONE”处理,估计是程序上律政司未必有权撤销投诉,故会提出“ONE”,而此做法的判决结果就只有不成立。
现行机制下,投诉人若不满医委会裁决,只能提出司法复核而不能上诉。林就指,相信律政司人员是根据法律理据作出有关决定,且医委会亦是根据控方不提出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认为若对判决结果有不满,投诉人或需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涉案医生曾于2019年向医委会申请将案件发还至初步侦讯委员会处理,相隔5年后,于2024年11月才获医委会通知申请被拒绝。他于去年就有关情况入禀提出司法复核,指有关申请最终不应由医委会主席作决定,而是应交由研讯小组主席决定;且纪律程序当时已拖延约14年,对其声誉构成威胁及带来困扰。
记者:伍万庭
摄影:卢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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