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离岸信托税规出炉 财产转让征20%税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今日(24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内地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设三个月申报宽限期
公告显示,内地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需按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适用20%税率;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于居民信托或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则会根据收益性质,按年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款。若已按年缴税,未来实际分配时则无须重复缴纳。当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资产的清算收益亦须按规定缴纳个税。
同时,公告指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则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同时,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个人透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国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资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避税,是次公告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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