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父用腰带打过度活跃女儿致流血 官指管教气馁非动武理由 判监4月缓刑2年
71岁父亲因管教12岁女儿进食问题,一怒之下用腰带打女儿小腿两次,以致其流血。他早前承认虐儿罪,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女事主曾患过度活跃症,明白被告管教时可能极之气馁,但这并非动武的理由。惟考虑到被告与女事主及其母已分居,其重犯机会微乎其微,而被告这次一时冲动犯案,过去并无案底,终判处监禁4个月、缓刑两年。
管教过度活跃儿感气馁非动武理由
被告N.M.S.,早前承认1项虐儿罪。案发于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与当时12岁女儿X同住,因为女儿进食的问题,被告发怒,X于是跑回睡房,被告打开房门后,用腰带打X的小腿两次,X尝试用枕头抵挡,但事件仍导致其小腿流血;案发时X的母亲并不在家。
练官判刑时,指被告行为超出普通管教儿童的行为,虽然X曾患过度活跃症,法庭明白管教患有过度活跃症的儿童是令人极之气馁的事,因为他们往往不听人“讲道理”,但这并非随便对孩子动武的理由。
被告已退休,过去曾有3段婚姻,他在第一段婚姻所生的一名女儿及其女婿都评价他性格温和。被告与X的母亲在2011年结婚,但案发后X母已申请离婚,被告不再与X同住。
接纳一时冲动犯案且重犯机会微故判缓刑
练官接纳被告因一时气愤,冲动下犯案,其行为虽不可原谅,但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者,加上被告过去无案底及重犯机会微乎其微,故例外地判处较轻刑罚,终判监4个月、缓刑2年。练官提醒被告以此为鉴,日后如果再有机会与女儿相处,须控制其脾气。
另外,被告被指于女儿3岁时向她展示色情影片,及在她11岁时非礼其胸部和臀部,更曾表示“当你长大一点后,我会跟你结婚”和“造个婴儿”等,因而被控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及猥亵侵犯罪。惟早前经审讯后,练官裁定上述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1421/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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