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于火炭站及街边露械 飞行服务队空勤主任否认两罪受审
39岁飞行服务队空勤主任涉分别在地铁站和路边两度露械,被控2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今于沙田裁判法院否认控罪受审。其中一名女事主供称,凌晨回家路上目睹一名男子扯高上衣及除裤露械。辩方争议事主在认人手续“搞错人”,并引述Threads上留言质疑事主对案发前是否在回复讯息或剪片的说法不一。事主强调自己无“认错过路人”,删除Threads留言仅因习惯,而非因担心被人挑战可信性。
X供称港铁站见闸外男子露械
男被告吴百恒,被控于去年11月2日在港铁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今年1月16日在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地暴露其阳具。承认事实指,被告于今年2月10日,在火炭晋名峰某单位被拘捕,及于3月2日自愿参与认人手续。
女事主X在屏风后作供,指去年11月2日清晨5时许经火炭站C出口进入港铁站准备乘车上班,她入闸后见到左边闸外有一名男子站近栏杆玻璃。X形容该男子身高约1.7米,身穿绿色短袖上衣和黑色短裤,蓄黑色短发,无戴口罩。X与男子相距约3至4米,二人四目交投,X随男子视线看向他的下体,见到男子的阳具及阴囊裸露,裤子在大腿位置。
未在认人手续中认出被告
X害怕得往后退并且大叫,而该男子则转身向C出口方向离开,当时无其他途人。X随即向客务中心职员求助,获告知要等站长。X因赶着上班而先行离开,同日到沙田警署报案。
X接受盘问时澄清,她认为“下面”与“下体”均意指看向下的方向。X另指男子的裤子前方被拉到大腿位置,不同意辩方指闭路电视片段中男子无拉下裤子;X同意在今年3月2日的认人手续,她向负责警员表示露械男子不在其中。
Y称见露械男拉高上衣露猥琐笑容
另一名女事主Y供称今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下班后乘通宵小巴回沙田。她下车后往好运中心方向行走,期间横过马路,当时有一名身高约1.7米、穿黑色衣物的男子在Y的左前方,他看向Y的方向,Y从未见过该人。
两人同过马路,男子之后在Y面前走过,走到隧道。当Y右转时,她形容“有𠮶男仔喺转弯位,全身裸露”,男子将上衣拉高至颈部,使Y看到他的上身。Y另见到男子“无著裤,除到脚眼位”,下体裸露,“见到佢𠮶私人部位”。她续形容男子对她露出“猥琐嘅笑容”,Y确认露械男便是当晚较早前与她一同过马路的男子,她直言目睹男子下体后“吓到大嗌”。
男子随后转身逃走,Y表示自己向前跑,后来有回头用手机拍下男子逃走的一刻。Y坦言当时“一片空白,唔知点做,所以我打俾最信任嘅男朋友”,她随后亦有报案。
否认认人手续中认错人
辩方盘问时问及3月2日的认人手续,Y直言“一入去就认到,但𠮶时(警方)叫我唔使急,逐个认真望,真系Firm𠮶下先写低或讲出嚟”。辩方质疑Y无向警方要求疑犯们做一次当时露械男的动作,Y否认,指她有提出要求但被拒绝。
庭上播放认人手续片段,可见9名人士戴上黑色围裙,仅露出头部。Y同意若疑犯作出与露械男相同的动作,她会更加肯定,辩方进一步追问:“有无可能认错人?有少少保留?”,Y否认。她重申早已认出露械男,“因为佢哋(警方)话要认清楚,所以我按程序去逐个认啲疑犯”。
辩方质疑Y删除露械事件留言为免被捉话柄
Y同意事发后在网上报案形容疑犯“黑啡色”头发,而在录口供及庭上则称“黑色”。Y之后表示在目击露械前有望手机,又指自己当时在回复讯息。
辩方随即引述Y事后在Threads上留言讲述事件,指当时“剪紧片”,Y遂同意在事发前正在剪片,但也有回复讯息。辩方另质疑Y删除部分有关露械事件的留言,是为免被人“捉住话柄”挑战她的可信性,Y否认并解释有定期清除纪录的习惯。
Y同意在转弯前不知道转弯位会否有与同过马路男子相似的人,但坚决否认认错人。她表示在过马路时,该男子望向她的方向,Y感奇怪故有留意男子容貌。辩方提出Y试图补充或推论一些不肯定有否发生的事,Y反驳:“唔同意,全部都系我亲身经历过”。
案件下周一续审。
案件编号:STCC1483/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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