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排车员涉倒车撞毙车长 危驾罪脱 不小心驾驶罪成
2023年9月清晨有九巴车长于九龙湾车厂天台遭同事泊车时撞毙,车长倒地逾两小时后才被发现。涉案车长兼排车员早前否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经审讯后,法官练锦鸿今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驾驶罪名成立,须还押至8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
被告不能排除有人会在倒车时出现于巴士后方
被告孙伟亮,被控于2023年9月7日在九龙湾临华街九巴九龙湾车厂5楼危险驾驶登记号码为RJ5671的公共巴士,引致罗育权死亡。
案情指,被告当日清晨4时许在九龙湾车厂天台负责排车工作,把巴士驶至适当位置,以待其他车长驾驶巴士工作。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后倒车及右转,期间撞上及辗过死者。直至早上7时许,死者才被发现躺在地上,送院后不治。
被告在审讯中辩称,他案发时没有看到后方有人,而他毋须转头也可以看到巴士后视镜,但他同意当时有其他人在车厂的天台,他不能排除有人会在倒车时出现在巴士后方。
练官裁决指,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是指驾驶方式远逊于合格而谨慎的驾驶者应达到的水平,以及其驾驶方式在合理谨慎的驾驶者眼中亦是显然危险,而不小心驾驶则指驾驶者没有适当的谨慎和专注。两项控罪均指驾驶方式低于合理水平,只是程度分别。
无法裁定被告驾驶方式属显而易见的危险
本案没有鉴证证据指出一辆双层巴士驾驶如果倒车时撞到人会否感受到,故练官指被告在案发时没有感受到碰撞并非决定性因素,而被告作为资深车长,他知道当时有人在天台工作,一个合理谨慎的驾驶者倒车时理应多加注意后方会否出现行人。
不过,被告案发时并无超速,虽然并没有花很多时间视察后方,但其倒车操作正常,而巴士的后视镜监察范围有限,正后方更有盲点,当时天台灯光不足,地上行人道也过于狭窄,更无证据显示案发时死者走进巴士后方的速度。
练官认为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被告驾驶方式属显而易见的危险,故裁定被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基于被告并没有适当谨慎及专注,故裁定不小心驾驶罪成。
裁决后,练官指虽然不小心驾驶罪不一定判监,但须考虑到被告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案件真系比较严重”、“无论如何,令到有人死亡”,而法庭亦已裁定案件因被告过失所致,故下令被告还押至8月12日判刑,期间索取背景及社服令报告。
案件编号:DCCC 164/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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