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文员与13岁女童性交 官裁定案发时主观相信女童年满16岁 押后8月判刑
37岁文员前年与13岁女童性交,他早前承认1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但争议他案发时相信女事主年满16岁。法庭以“纽顿聆讯”形式处理,法官叶佐文今于区域法院颁下判词,指被告的一名36岁友人称女事主是其女友,这可能令被告有先入为主的印象,再加上被告后来称遭女事主和友人勒索而报警,如果被告当时知道X未成年,他理应不会报警,故裁定被告主观相信女事主已年满16岁。案件押后至8月5日求情及判刑。
认罪同时坚称案发时以为事主年满16
被告邓文廸,被控1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1月3日与当时13岁女童X发生性行为。
被告一度不认罪,并争议案发时相信X已年满16岁,后来改为认罪,但仍保留上述争议,故法庭以纽顿聆讯形式处理。
叶官今颁下判词,指被告在案发前已听闻X,他的36岁友人刘澄宇早于2023年已提及X,刘把X形容为其女友。虽然X在庭上作供时,否认她与刘是情侣关系,但X在电话通讯录把刘标注为“老公”,刘也曾向被告展示私密照,而被告认为照中女子是X。
认识背景与交谈内容等令被告先入为主
叶官认为,当一名36岁朋友多次谈及一名女性,并把她称为女友,客观上可以令被告“先入为主”,认为该女子并非年幼儿童。虽然这不是可靠的年龄证明,但法庭在评估被告的主观认知时,并不能无视这一点。
此外,被告称X在Instagram的相片给他一种颇为成熟的印象,X也曾在Threads一则招揽内衣模特的帖文留言“有兴趣”,而案发当晚被告与X在车内交谈时,X也谈及工作、模特儿收入、购买电话及饲养宠物等开支。虽然X的衣着和言行不会改变她只有13岁的事实,亦不表示责任可以转移到X身上,但法庭须考虑这对被告当时主观认知的影响。
辩方已证明被告案发时主观相信X年满16
虽然刘在2024年12月6日曾发讯息给被告,问他“惊唔惊衰十一”,而被告没有直接回复“X已成年”,但考虑到被告当时正在工作,而刘其后的讯息亦显示双方起冲突、及被告声称受威胁和威吓,叶官认为被告的沉默不可视为承认“衰十一”指控。
此外,被告因为认为遭受刘和X勒索而主动报案,却在警方调查后,他才突然因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而被捕。如果被告人当时知道或怀疑X未成年,他报警便等同主动给予警方调查。基于以上种种,叶官终裁定辩方已按相对可能性标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主观上相信X已年满16岁。
案件编号:DCCC840/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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