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假灾民骗善款 厨师卖户口洗黑钱囚11月 上诉刑期得直改判监7个月
大埔宏福苑火灾夺去逾百人性命,有骗徒趁机冒充灾民骗取捐款。32岁男厨师把支付宝户口提供给骗徒,被用作处理约6.4万元黑钱,他早前承认洗黑钱罪判囚11个月。他不服判刑,认为刑期过重,今于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暂委法官张洁宜接纳原审判刑过重,裁定上诉得直,改判囚7个月。
上诉人称无参与骗案只相信涉款为黑钱而认罪
上诉人今由大律师霍健明及谢勤发代表。上诉方陈词指,上诉人不知道本案上游罪行,他对骗案并没有参与或认知,其认罪基础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项是黑钱,而非原审裁判官判刑时提及的知道是黑钱。虽然案件存在伙同犯案因素,但亦不一定比单人犯案更严重,应考虑整体案情,而上诉人只是提供户口,但从没有接触或处理过黑钱。
原审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判刑时,亦提到洗黑钱罪行猖獗。上诉方今指,就本案而言,应考虑当时背景和犯案手法,而且原审控方也没有就罪行猖獗性提出加刑申请。张官则指加刑申请不适用于裁判法院,而裁判官每日处理多宗案件,会考虑在其负责区域内相关罪行的猖獗性,但同意判刑应考虑整体案情及观感。
上诉方亦提出,上诉人向警方“自首”,应得到刑期扣减。上诉人在12月2日收到朋友通知,其支付宝帐户被用作骗案收款,他感到震惊,其后便去警署,而他知道有被捕的风险。上诉人事前更曾透过电子报案系统报案,在此之前,警方从未直接地接触到上诉人,而他被捕后亦在警诫录影会面中与警方合作。
张官关注,上诉人在电子报案系统的说法是“支付宝被盗用身份证认证”,质疑这是否构成自首,而上诉人是实际处理支付宝认证的人,他亦预料到其户口会用作不法用途,他在电子报案系统并未告诉警方早前曾借出户口,“呢个其实系有啲误导性㖞”。
律政司指被告最初称户口被盗用认证并非自首
上诉方指,上诉人只是基层人士,缺乏法律知识,而他使用电子系统时未有获得任何法律意见。张官质疑,媒体及警方都经常宣传不要借户口给人,“唔系今时今日嘅事”。张官亦指上诉人在录影会面合作,与自首是两回事。虽然上诉方指上诉人到警署时,警方建议他去使用电子系统,但张官认为这是因为上诉人在警署表示自己要报案,而非“自首”。
律政司一方陈词时,指上诉人在电子报案系统的说法,更像是误导警方而非自首,虽然上诉人并没有因此被起诉,但质疑是否值得视为自首及获额外减刑,上诉人当时前往警署也更像是尝试降低被捕风险,而非冒着被捕风险。此外,虽然上诉人的支付宝帐户借给他人使用,但如果他真的有决心,他仍可以要求支付宝停止其帐户。
张官最终接纳原审判刑过重,裁定上诉得直及下调刑期至监禁7个月,但指不接纳上诉人“自首”这说法,不作额外刑期扣减。
上诉人湛树成,早前承认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被判囚11个月、罚款4500港元及赔偿约2.5万元予4名骗案事主。
控罪指,他于2025年10月25日与2025年11月31日之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财产,即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HK)Limited帐户内一笔共64,886.45港元的款项,其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上述财产。
案件编号:HCMA144/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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