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司周毅刚警总内三度非礼女下属罪成 官:发展“地下情”属一派胡言 明显为表达自己性兴奋
高级警司周毅刚前年于警总摸女下属臀部,又在部门聚会上捉女方的手放于自己裤裆称“扯旗”。周毅刚早前否认3项猥亵侵犯罪受审,裁判官何慧娴裁决时指,周形容与下属发展“地下情”的说法属一派胡言,多名同袍发现事主遭非礼时表情慌张,周犯案时更称自己“扯旗”、“今晚喺度陪我好唔好”等,何官直斥,被告故意接触事主的敏感私人部位,更透过此等行为向事主表达自己性兴奋,及想事主陪他“过夜”的意图,终裁定周全数罪成。何官将案件押后至7月31日求情及判刑,待取周的背景报告及事主的心理创伤报告,期间周准保释候惩。
被告故意触碰X私人部位又说话表达性兴奋
何官裁决时指,事主X遭非礼后,在场目击者均形容X的状态为震惊、哭泣,及“口震震”,何官认为,这是X在遭非礼的短时间后的即时反应,难以假装。而臀部是私人敏感部位,被告接触X的举动明显是故意的,期间更称自己“扯旗”、“今晚喺度陪我好唔好”等,被告借此向X表达自己性兴奋。被告是X的上级,却于短时间内多次非礼X,并问X“可唔可以锡你”,尽管X多次拒绝被告,惟被告仍表达想事主陪他“过夜”的意图。何官接纳X的供词,被告曾在办公室门外用手拍打其臀部一下,惟事情在电光火石间发生,X未能确认被告属有意或不小心,在不想冤枉被告的情况下,没有即时作出反应亦属正常,惟及后消化事件及考虑被告的奇怪眼神后,便确认属非礼事件。
3名督察透过玻璃倒影发现X遭非礼
何官引述X的证供,第二次非礼事件发生在会议室,当时正举行聚会,被告用手触摸X的臀部及腰部,并贴近X耳边称“俾我摸得唔得”、“跟我好唔好”、“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乖啦,俾只手我”等,X均拒绝。其后,被告捉住X的手放在其裤裆,被告称自己“扯旗”,X遭非礼期间一直缩向身旁高级督察邝卫廉。辩方关注,邝的证供表示没有发现异样。何官引述,在场3名在场督察的供词指,当时透过玻璃倒影发现X遭被告非礼,目睹X的表情不适及惊慌,遂将X带离现场。何官认为,每个人对环境的敏感度不同,亦不清楚邝是没有留意还是选择性不留意,但不禁怀疑邝不想处理事件,故法庭不会予以其证供大比重。
被告所指地下情仅限办公室拖手无外出或私人联络
何官引述被告自辩证供,被告指在9月中与X发展地下情,当时二人在办公室内拖手,被告视此举是表白及开展关系,惟被告在盘问下同意二人下班后没有通讯联络及合照、没有一同用膳及旅行。何官直言,被告所指的“地下情”如此肤浅及儿戏,难以视为两个成年人间的地下情,在此关系下,难以相信X会要求被告与女友分手。被告另提及,X以娇嗲的语气指“Ian Sir你成日做运动好Fit㖞”、“你又唔约我”等,形容X对他主动,语气风骚及轻佻。何官认为,若X确实如此主动,为何二人的地下情仅限于办公室内拖手,而没有一同外出游玩及私下联络。何官直指,本身地下情没有私下通讯“已经好不寻常”,若只能在办公室保持低调地相处,二人究竟如何保持地下情关系,必然更加需要日常通讯。
称觉X“好烦”欲结束关系却于聚会故意靠近
被告另提及不想同事发现地下情关系,而X又问他何时与女友分手,被告认为X不会配合隐瞒关系,觉得X“好烦”及难以控制,于是想结束关系。何官认为,故此被告理应与X保持距离,惟被告却在聚会期间靠近X,并在众人面前接触X的腰部及臀部,尽管被告辩称是“礼貌动作”,何官直指,其说法不合逻辑及一派胡言。若被告觉得X好烦,理应在X离开聚会后感到松一口气,惟被告却独自前往会议室寻找X,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尽管被告解释不知X单独在会议室,何官质疑,被告认为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在众人面前找X必然会令他人觉得奇怪,惟被告却提及过不想地下情爆光。何官认为,被告明显是企图拉近与X的距离,以将X描述为主动接近他的人,被告的说法令人匪夷所思,并不可信及不可靠,裁定他3项非礼罪成。
51岁被告周毅刚,被控于2024年6月19日,在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41楼猥亵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总部41楼会议室及41楼总务室猥亵侵犯X。
案件编号:ESCC3151/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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