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教助理涉偷惩教院所电视 次被告辩称案发时不知车上有赃物
3名惩教助理涉于前年3月私自取走东头惩教所内4部电视机,并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电视,再以垃圾车运到其中1人的宿舍单位。3名惩教助理否认入屋犯法等3罪,案件今续审。53岁次被告案发时驾驶涉案垃圾车,今出庭自辩称当时不知道车上垃圾袋内装有4部涉案电视机,他以为那是垃圾。案件明续审。
称收集垃圾期间不知涉案垃圾袋内藏赃物
被告依次为49岁二级惩教助理胡汉杰、53岁一级惩教助理胡裕辉及49岁一级惩教助理文伟杰。
胡裕辉自辩称,他在1992年入职惩教署,曾受到署方嘉许,过去并无处分记录。他当日早上驾驶拖车去附属大楼收集垃圾,而他不知道拖车被放上的4个黑色垃圾袋内各有1部涉案电视机,他不知道那是赃物,以为只是垃圾。
控方盘问下,胡裕辉称2023年尾调任宿舍组后,他曾驾驶拖车共约20次,每次都是运送垃圾。他曾在疫情期间驻维修组,亦尝驾驶拖车去赤柱运送物资,这是唯一一次他用拖车运送垃圾以外的物品。
胡裕辉称,案发当日,他驾驶拖车到附属大楼大闸外收集垃圾,他曾问胡汉杰“垃圾齐未”,胡汉杰则表示尚未集齐及须稍等。控方播放闭路电视,显示当时有在囚人士把黑色物品放上垃圾车,胡裕辉当时没有留意到在囚人士的行为。
运送途中停车搬两同款垃圾袋下车
胡裕辉同意,《监狱规则》第74条订明惩教人员除为执行职责或获监督授权外,不得将任何属私人或政府财产的物品带进或携出监狱;他须确保垃圾车上的物品是垃圾,而他当时并不认识胡汉杰,只知对方是二级惩教助理,并不熟悉其为人。
胡裕辉其后在第3座职员宿舍外停车,其后胡汉杰下车“执垃圾”,胡裕辉也下车,他看到两袋同样款式的垃圾,便搬下来。控方问到,为何胡裕辉在该处停下。他称当时意会到胡汉杰要在该处“执垃圾”,但他同意垃圾一般运去垃圾站,而他也不曾见过惩教同事把垃圾带到宿舍门外处理。
胡汉杰及文伟杰被控于2024年3月15日,作为侵入者在进入建筑物的部分(该部分名为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三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胡裕辉被控于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货品是赃物,即知道或相信属于他人财产的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从事或协助另一人或为另一人的利益而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不诚实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汉杰及胡裕辉再被控于同日,未经授权而将4部电视机携离东头惩教所。
案件编号:DCCC359/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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