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政司检控主任遭革职褫夺退休金 提司法复核今被驳回
前律政司检控主任黄华芬2019年9月反修例运动期间以公务帐户发电邮指控警队,翌年六四当日又疑邀请同事参加集会,经纪律研讯后被裁定2项行为失当,被公务员事务局革职,并褫夺积累约30年退休金。黄华芬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推翻裁决,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颁判词指,革职决定并非过于苛刻或涉法律错误,裁定其司法复核败诉,下令黄华芬需支付对方讼费。
申请人为前高级二等检控主任黄华芬,答辩人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于1992年10月加入政府
黄华芬于1992年10月加入政府,担任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检控主任,2004年8月晋升为高级检控主任,他被革职时为东区裁判法院检控主任。黄华芬于2019年9月2日、2020年6月4日及2020年12月24日发出的三封电邮。
第一封电邮以律政司检控主任协会主席身份,从其公务邮箱向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及律政司全体员工发信,指控警方就2019年8月30日拘捕多名公众人物的动机“说谎”。黄从其公务邮箱向全体检控主任职系人员发送第二封电邮,他称他是被要求传送该电邮,内容指“今晚还有什么更有意义的事做?希望我们届时做同样的事”,标注为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最后一个六四。黄再向东区裁判法院警队督察发电邮,质疑警方准备法庭案件文件事宜时没有先经主管审阅才转发电邮给警方或其他工作伙伴。
两项纪律控罪成立被革职
纪律研讯委员会于2023年7月7日裁定黄华芬第一封及第二封电邮涉行为失当,裁定他两项纪律控罪成立,违反《公务员守则》及《检控守则》。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革职决定。黄华芬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上述两项决定,质疑纪律研讯委员会涉法律出错、未有考虑第一封电邮内容的真确性,令他被剥夺接受公平聆讯的权利,又认为革职且褫夺退休金的惩处过于严苛。
黄华芬承认使用公务电邮帐户发出涉案电邮,但否认执行职务期间发出,而是在其私人时间发出。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指黄华芬理应知悉他不应将公务电邮帐户用于工作职责以外的事务,而《检控守则》的适用范围超越办公时间,涵盖“所有时刻”,不会仅因电邮是在午膳时间发出而不适用。黄华芬在社会及政治动荡时期发出第一封电邮,令申警方陷入尴尬处境,第二封电邮则在邀请同事参加被禁止的集会,故纪律研讯委员会绝对有权认为两封电邮违背《公务员守则》及《检控守则》的核心价值。
黄华芬声称第一封电邮内容属实,并非“毫无根据的指控”,只是“给予警方宝贵意见”。法官认为纪律研讯委员已考虑到黄华芬作出的指控是基于没有直接被捕的人士在聚会中随意表达的意见,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属实,令黄将第一封电邮发送给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及全体律政司员工的行为显得毫无根据。
采回避态度不认罪且毫无悔意
黄华芬第二封电邮恰逢维园六四集会当日发出,特别写到“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最后一个六四”,法官认为该电邮确实已隐晦呼吁所有检控主任参与当日的六四集会。法官高浩文指,纪律研讯委员会清楚考虑正确的举证标准,纪律研讯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纪律研讯报告理据充分,并不涉任何不公或偏见,而黄华芬在部门调查中采取回避态度,在纪律研讯中不认罪且毫无悔意,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才认为除革职外,没有其他更轻的惩罚能反映其严重性并达到所需的惩戒及阻吓效果。
法官强调黄华芬使用公务邮箱向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及其他员工表达己见的行为,本身已违反《检控守则》、《公务员守则》以及公正、专业及政治中立的原则,与其职务存在利益冲突,损害了不偏不倚及专业执行职务的重要原则,未能维持高专业水准或运用良好判断。第二封电邮于敏感时期发出,展示出检控主任持强烈政治立场的印象,可能被视为煽动他人参与当时社交距离政策禁止的活动,损害政治中立。
官裁定司法复核申请没合理可争辩之处
法官高浩文裁定此司法复核申请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黄华芬作为公务员及检控主任,受多项守则或规例约束,革职并没收约30年积累的退休金虽然是公务员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惩处,但已由拥有相关专业标准判断力及专业知识的纪律研讯委员会经过多层审核而作出决定,法官认为惩处并非不合比例或过于苛刻,而且恰当反映其失当行为的严重性,法庭无须干预涉案两个决定,最后驳回黄华芬的司法复核申请,下令黄华芬须支付对方讼费。
案件编号:HCAL 905/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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