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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8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8

煽惑投白票 前中大学生会会长苏浚锋质疑罪行违宪 终极上诉遭驳回

前中大学生会会长苏浚锋2021年立法会选举期间,转载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的帖文,被控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审裁判官裁定条例合宪后认罪,判监2个月缓刑年半。苏浚锋早前上诉罪行违宪被驳回,再上诉至终审法院质疑涉案罪行侵犯言论自由,法庭不应循狭义理解“有效参与”为到票站投票。首席法官张举能指政府举办选举为了让议员取得民意授权,若投票率低便会损害民意授权。终审庭今早一致驳回上诉。

法例旨在限制选举期间鼓吹不参与选举

上诉申请人为苏浚锋,由大律师詹廷锵代表;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苏浚锋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被驳回,今向终审庭上诉,质疑涉案罪行违宪,侵犯表达自由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

判词指,若某项活动属合法,而以合法手段推广该活动属追求正当目的的话,则采取合法措施来防范该活动失败也应同属追求正当目的,包括为防止因杯葛或其他扰乱行为引致该活动失败所采取的措施。因此按法律要求举办的选举,如能成功举行获得广泛参与,将有助提升选举认受性,合乎公众利益,而促进参与和避免杯葛的合法举措则可算追求正当目的。

判词中再考虑条例立法背景,指全国人大为应对2019年的社会动荡和政治体制失序,而启动选举制度重大改革,认为要回复香港的宪制秩序,以及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有效管治,有必要完善制度。由是观之虽然个人不投票、投白票或无效票则仍属合法,但涉案条例立例旨在限制市民公开鼓吹不参与选举,以维护选举制度、选举妥善运作及公信力。因为公开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可破坏选举改革的目标,并损害选举制度及选举认受性,尤其当相关言论属偏颇、情绪化或煽动性的诉求。判词强调法律容许基于保障公共秩序而对表达自由施加限制,涉案条例可视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因此其追求正当目的,并明显地与该目的有合理关连。

鼓吹缺席投票、投白票或无效票亦属破坏选举

终审庭认为涉案条例保留了所有合法的选举选择,施加的限制有限而精准,仅限于选举期间的公众煽惑行为,因为这最有可能破坏选举参与度和公众信心。在选举期间以外公开鼓吹或在任何时候私下讨论,都不受条例限制。终审庭条例中同时引入了保障,包括按个案的所有情况评估“煽惑”指控是否成立,以及设有免责辩护。纵使刑罚不轻,但基于其宪制目的之重要性,刑罚仍属恰当,限制表达自由实属必需,并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驳回上诉。

终审庭另指鼓吹缺席投票、投白票或无效票实际上是呼吁杯葛选举,破坏选举及其制度;相反,为候选人或投票选项拉票则属鼓励参与制度,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明显不同,因此不能相提并论,两者的差别待遇亦因此理所当然。

被告苏浚锋被控于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个人Facebook专页上转载许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该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处置选票,以致使该选票被视为无效。

案件编号:FACC3/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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