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林定国 : 旨在厘清“其他危害国安罪行”范围 邓炳强斥有人刻意曲解恫吓市民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小组委员会今午(11日)举行首次会议,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附属法例。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立法目的是要清楚阐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机制,细化相关程序事宜,为《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带来更加大确定性。
他强调条例并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现行规定和适用范围,没有新增任何权力、罪行或罚则,但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境外势力或潜逃份子,对附属法例作出危言耸听的失实指控。
涉国安问题判断 从来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关于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机制,林定国表示,在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有不少的案例说明,司法机关是尊重行政机关对于国家安全问题的评估及判断,强调这是早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他引用海外和本港案例指出,无论是在香港、英美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涉及国安问题的判断从来都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且行政机关较法院更有能力就国安事务作出合适判断。





他指,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掌握所有相关资料,包括极为敏感不能公开的情报信息,所以必须负责,且最适合判断某项犯罪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因此行政长官证明书机制完全符合普通法的原则,亦绝不存在干预司法程序的问题。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留意到部分人士对相关附属法例出现误解、甚至刻意曲解,有人企图恫吓市民指相关规例会大大扩阔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令一些原本性质轻微的罪行都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邓炳强批评有人别有用心煽动市民
邓炳强强调这些说法是假的、误导的、骗人的、吓人的,重申相关规例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在特区法例中适用规定,亦没有订立任何新的罪行、罚则或执法权利,绝对不可能、亦不会将所谓性质轻微的罪行,无端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批评说这些话的人可能是别有用心、心肠歹毒,想煽动市民对特区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经民联吴永嘉希望当局再详细解说,附属法例如何可为社会带来更的大的确定性,亦关注在一个审讯中,被告人被控告多条罪行,其中一条是涉及国安罪行时,又或在审讯期间发现需要再控告他更多罪行时,这些是否都会属于危害国安行为。
邓炳强表示,《香港国安法》内解释何谓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中,其中指明在特区法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但未有很清楚地说明相关的内容是什么,而为了更多确定性,今次修例正是指明当特首发出证明书的罪行,都会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否则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他举例,若一个人被发现藏有爆炸品或会被控恐怖袭击罪,但拘捕他时亦找到毒品,特首所发的证明书是指明其藏有爆炸品的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但藏毒就不是。
民建联陈克勤关注,其他普通法管辖区由行政机关发出证明书时,其相关机制会是如何运作,为何这些地方都由行政机关去发出证明书,不由法院去处理。林定国表示,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很多普通法管辖区都是由行政机关发出证明书,这不是一个巧合,因为作出这个判断时,需考虑一篮子的资讯,当中或涉及敏感资料,这不是律师、法官专业受训的工作。
简慧敏:冀明天内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举例,英国1997年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的法律,以及2002年国籍移民及庇护法中,若内政大臣发出证明书,证明一些移民或入境事务的案件,是基于国家安全或外交理由作出的决定,受影响人士就不可循一般机制提出上诉,而要交到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去处理,并要跟一些特别的法律程序,如不公开聆讯。
主席简慧敏表示,为了尽快处理今次修例,会致涵内会主席,希望在明天(12日)的内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
会后被问到特首至今发了多少证明书,邓炳强表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信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条例是不会公开,相信若有任何特首发出证明书在审讯中使用,这些审讯绝大部分是公开,大家可以在法庭中清楚看到,特首在什么情况使用证明书。
至于之后会否仍有其他修订,邓炳强重申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危害国家安全风险一直存在,故要不停去检视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当发现有空间去改善,就会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而这些风险可以突如其来,必须以“早一日、得一日”的方法尽快为这些情况进行立法工作。
另外,每次涉及国安法修例当局都需要作出大量澄清,是否市民对政府信任度不足,邓炳强称这些吓人、抹黑言论都是反政府人士、潜逃者、反华媒体散播,正是说明国家安全风险存在,特区政府必须做好解说工作,而根据一些调查显示,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已大大提高,因为当局在抹黑的事情上,做了很多及时的澄清、反驳,令市民可明辨。

林定国FB发文释除三大法律疑虑
林定国其后亦在社交平台发文,进一步拆解对修例的三大法律疑虑。第一,关于行政长官证明书机制,有人担心,附属法例是否扩张行政长官权力,甚至影响法院判案。林定国指这种关注并不必要,亦不正确。他指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权力来源是《香港国安法》第47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附属法例没有改动这项既有权力。行政长官证明书的目的正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理所当然适用于判断在某一情况下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所以附属法例只是为了增加法律的确定性,排除任何不必要的争议,作用是“画公仔画出肠”。
林定国说,这类涉及国家安全的判断不单在宪制秩序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实际上也并非属于司法机关的专业范畴和专长,这亦解释了为什么这做法与普通法确立已久的原则完全一致。证明书只决定相关法律程序是否适用;被告人最终是否定罪,仍由拥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法院判断。他强调,“程序还程序,结果还结果”,绝对不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
“须发特首证明书认定情况占极少数”
第二,关于追溯力。有人留意到,附属法例可适用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案件,担心是否违反法律一般不应具追溯力的原则。林定国澄清,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法律上禁止追溯力有其特定含义,最权威的依据是《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主要针对两种情况:第一,不能在事后把当时非犯罪的事情,透过新法例变成犯罪并作检控;第二,不能在事后提高某罪行的原定刑罚。他指附属法例没有新增任何罪行,亦没有提高任何既有罪行的刑罚,根本不可能存在违反追溯力原则问题。
第三,关于交替控罪。有人担心,交替控罪这个安排会否把一些本来与及国家安全无关的案件,当作国家安全案件来处理。林定国指,法律上的交替控罪,必须与原来控罪基于同一套客观事实证据和相关性质。换言之,如果原来的罪行按其行为和性质本身已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交替控罪在逻辑上亦必然具有同一性质;如果原来的事实和性质与国家安全无关,亦不可能靠交替控罪改变其性质。因此,他表示,交替控罪不会把非国安案件“变成”国安案件,这方面毋须有不必要的忧虑。
林定国强调,事实上,《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已经涵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预期需要由行政长官证明书认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情况占极少数。作为附属法例,《程序事宜规例》是基于现有规定和制度,细化相关程序事宜,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令它们能更有效地实施。

邓炳强FB发文就四大误解澄清及反驳
邓炳强同日在社交平台发文,就社会上对《程序事宜规例》的一些误解作出澄清及反驳,包括:
(1) 行政长官为认定某项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而发出证明书的权力一直存在。《程序事宜规例》绝对没有扩大相关权力,而只是为界定罪行是否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机制提供更大确定性;
(2)《程序事宜规例》的有关安排完全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下“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的原则;
(3)《程序事宜规例》没有改变特区法律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规定,而只会令国安罪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更具确定性,亦没有订立任何新的罪行、罚则或者执法权力;
(4)《程序事宜规例》下的机制只适用于本身已经构成罪行的犯罪行为。本身无犯法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因为《程序事宜规例》生效后,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就变成犯法,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邓炳强说,留意到社会上有人企图恫吓香港人说《程序事宜规例》会大大扩阔“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令原本性质“轻微”的罪行都会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又有人危言耸听说,在《程序事宜规例》生效后,特区政府可以随意将市民的行为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他指必须强调这些“全是假的,是误导的,是骗你的,是吓你的!”他指说这些话的人可能是别有用心,更可能是心肠歹毒,想煽动市民对特区政府的不信任及仇恨。因此,必须慎思明辨,认清别有用心的人,辨识煽动对特区政府不信任及仇恨的背后诡计,不要让奸计得逞。
他又指,现今地缘政治复杂,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制订《程序事宜规例》是特区政府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举措。香港特区应尽早完成相关《程序事宜规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记者:郭咏欣
摄影:何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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