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慈善基金向林义雄借钱打官司 双方争议利息为48%或60% 11.10终极上诉
经营澳门博彩及借贷公司的商人林义雄,2009年曾借出4,285万港元予华懋慈善基金,让华懋与商人陈振聪打官司,以争夺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千亿遗产。林义雄入禀追讨贷款胜诉,高等法院下令基金连本带利还款,利息按年息48%计算,上诉庭其后改判利息按年息60%计算。基金已获批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林义雄本周一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在终院争议“当口头借贷协议明言须支付法定最高贷款利率时,法院应采用何种原则以确定双方预期的利率?”。上诉聆讯已排期于11月10日进行。
基金与林义雄均获批终审法院上诉许可
华懋慈善基金争议款项为林义雄自愿捐款而非借贷,高等法院拒绝此说法,下令基金连本带利还款,利息按年息48%计算。上诉庭亦同意原审的裁定,但指出根据《放债人条例》,2009年的“法定最高贷款利率”为年息60%,故改为裁定利息按年息60%计算,下令利息议题发还原审法官处理。
惟若当年贷款利率超过48%,则属《放债人条例》下的敲诈性交易,双方均向上诉庭申请终审上诉许可,基金提出的3项法律问题已获上诉庭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林义雄只获上诉庭批出1项法律问题的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本周一则直接向终院申请终审上诉许可。
法定最高贷款利率的逻辑推论具法律重要性
林义雄所提出两项法律问题,(1)当借贷协议明文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法院应否依据合约诠释原则去推断双方客观预计的实际利率?(2)《放债人条例》第 25(1)(a) 条适用但第 24(1)-(2) 及第 25(3) 的推定不适用时,法院是否仍须依第 25(2) 及第 25(4)-(6) 考虑因素,以裁定交易是否属敲诈性?法院是否有权在交易重新生效时减少尚欠本金?
上诉庭仅批准第一条法律问题进行终审上诉,终审法院重新批准简化版本的第一条法律问题:“当口头借贷协议明言须支付法定最高贷款利率时,法院应采用何种原则以确定双方预期的利率?”,认为“法定最高贷款利率”的逻辑推论属具法律重要性且合理可争辩的问题,另拒绝批准第二条问题的上诉许可。基金已表明若终审法院裁定利息按年息48%计算,便不会再上诉或要求发还重审。
案件编号:FAMV31/2026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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