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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7

律师将囚犯信件带离监狱案终极上诉 官指上诉方对《监狱规则》的诠释荒谬

因35+颠覆案及7.1立会暴动案等判囚近13年的邹家成,2023年中将未经惩教人员检查的投诉表格交给助理律师胡咏斯,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2人受审后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终罚款1,800元。胡咏斯今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涉案投诉表格发送对象为申诉专员,属《监狱规则》下的“指明的人”,署方按例必须准许。首席法官张举能质疑“费用由公费支付”规定,显示须经署方邮寄;常任法官霍兆刚更指上诉方对《监狱规则》的诠释荒谬。终审庭押后裁决。

官指“公费支付”规定显示信件须经署方邮寄

是次上诉聆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贤审理。大律师关文渭今代表胡咏斯陈词指,《监狱规则》第47(4)条订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写和发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监督须准许该名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解释涉案投诉表格实属条例下的“已获授权物品”,而信件对象为《监狱规则》下“指明的人”即申诉专员,故署方本质上必须准许邹家成发送投诉表格予申诉专员,而不必然经署方邮寄,亦可于本案中经胡咏斯送出,胡咏斯便属授权人士。关文渭补充涉案投诉表格根据《监狱规则》第47C条是致予指明人士,因此署方不得开启或搜查。

张官质疑根据《监狱规则》第47(2)条“费用由公费支付”,认为由公费支付限制了发送信件的模式,只可能经署方邮寄。霍官亦引用《监狱规则》第47A条,当中详述署方审查囚犯收发的信件,目的旨在确保署方妥当审查囚犯收发信件。关文渭反驳指《监狱规则》第47A条订明署方责任,而非权力。霍官质疑关文渭的诠释荒谬,会容许囚犯在不通知署方的情况下发送信件予任何人而不受署方搜查。关文渭提到假如没有《监狱规则》第47(4)条的话,署方便能搜查、开启及阅读信件。

上诉人胡咏斯。陈子豪摄
上诉人胡咏斯。陈子豪摄

 

律政司指上诉方说法会开坏先例

李官查问下,关文渭说明根据《监狱规则》第47(4)条,若信件致予指明人士,则即获授权携离监狱,而授权因此由囚犯邹家成延伸到被告胡咏斯。关文渭举例反指要是被告胡咏斯收到邹家成法律指示后,在狱外备妥投诉表格,再带到狱中供邹家成签署,然后再携离监狱又如何。霍官反驳指携表内进之时已然受禁,无助其论点。律政司一方质疑关文渭说法会开坏先例,关文渭最后补充若囚犯寄出恐吓信、危险品等,自会干犯其他刑事罪行。

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颖琛代表律政司回应指,关文渭诠释过于广阔,不可接受,“监督须准许该名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费用由公费支付”条文应一并阅读,解释署方所准许的条件,不应一分为二,令“须”字只限于“准许”一词之上。陈颖琛又认同张官所指费用由公费支付,限制了信件只可能经署方邮寄。陈颖琛强调囚犯发送信件时亦需署方明示准许,不会自动准许第三方将信件携离监狱。

案件编号:FACC2/2026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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