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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0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01

涉起底前商会成员 华企业家总商会创会主席获裁罪脱 官:不能排除由他人上载

49岁会计师兼“全球华人企业家总商会”创会主席陈俊民,涉嫌前年8月在商会网站上传片段,当中含有一名前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背景及父母姓名等。陈早前否认未获当事人同意披露其个人资料造成伤害罪,经审讯后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表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自行、指示、授权及容许他人上载片段,法庭不能排除片段在被告不知情下被其他人上载。

官信被告片段在不知情下被上传

林官裁决时指,事主X的证供无直接提及是谁上载片段,或指出被告作为商会的创会主席及董事会成员,会负责商会网站的运作。甚至X的证供反映网站是由执委会营运及更新,而执委会工作是自愿性质,并非听令董事会。因此林官认为,X的证供并不支持被告亲自披露,指示或容许他人上载片段的说法。

被告供称他及董事会没有网站的登入资料,而拍片是为了向商会成员澄清X当时作出的不实言论。被告表示片段仅是备用,原本会在会议上播放,或之后发放予传媒,但最终未有举办会议。被告否认上载,或授权任何人上载片段。林官信纳被告证供,认为有可能片段在被告不知情下被上传;控方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作出披露、指示或授权他人上载片段,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惟林官直言被告选择拍摄影片,即使只作备用,亦是“相当唔理想同不智”。

被告陈俊民,被控于或约于2024年8月7日在香港,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即男子X的相关同意下,披露X的个人资料,即其中英文姓名、照片、香港身分证及回乡证号码、出生日期及地点、住址、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及父母姓名,意图导致X蒙受指明伤害,或罔顾该等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X蒙受指明伤害,而该披露导致X蒙受指明伤害。

案件编号:ESCC1465/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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