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纪律部队宿舍受楼上噪音滋扰 多番投诉不果 警署警长妻入禀提司法复核
时任警署警长及其妻居于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期间,疑受楼上单位噪音滋扰,妻子更一度尝试轻生。夫妇自2020年开始报案及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惟3次投诉均被投诉警察课列为“须知会投诉”及指案中警员并无过错。警长妻子昨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警方将其2023年所作之投诉列为“须知会投诉”属不合理及有违《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要求法庭撤销警方决定及下令处长重新考虑。
司法复核申请人为王佩玲;建议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
入禀状指,申请人与丈夫梁世昌(音译)事发时同住于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某单位,梁当时为警署警长。自2019年11月起,两人受到来自上层单位严重及持续的噪音滋扰,包括拍打篮球、跑步、跳跃及拖动傢俬等声响。
申请人和丈夫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投诉,虽然秀茂坪警区曾展开调查,但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申请人受噪音影响,以致在2020年8月31日一度于天台尝试自杀。由于极度不满秀茂坪警区警员的不作为,申请人在2020年12月30日向投诉警察课提出投诉,该次投诉交由投诉警察课九龙第4队负责。
事后申请人录取了两次口供,其投诉内容包括秀茂坪警区警员多次疏忽职守及没有妥善处理噪音投诉;当申请人尝试轻生时遭警员粗暴地拉回室内,警员当时亦错误引用《精神健康条例》把她送往医院诊治;秀茂坪警区警员也没有定期告知调查进度等。
至2022年5月6日,申请人收到投诉警察课九龙第4队的信件,信中指上述投诉被列为“须知会投诉”,并在考虑相关记录后,判断相关警员并无过错。申请人其后去信要求复核,但最终结果没有改变。
此外,申请人在2021年8月26日再提出投诉,这次投诉对象为上述九龙第4队,指其没有妥善处理申请人的第一次投诉;这次投诉交由新界第一队处理,并在2024年1月信件中界定申请人的投诉为“须知会投诉”,而投诉中针对的警员并无过错。
申请人的丈夫在2023年7月亦以申请人代表的身份,投诉上述新界第一队,指该队在处理投诉及安排录影会面失当;该次投诉则由港岛第4队处理。惟申请人于2026年1月收到信件,获通知投诉被列作“须知会投诉”,而投诉内容亦被判断为无法证实及相关警员并无过错。
入禀状续指,警方于2026年1月把申请人的投诉列为“须知会投诉”,而非“须汇报投诉”,该决定属违例或越权,因相关符合《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第11条,即关乎警队成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而投诉亦非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申请人现要求法庭撤销警方上述决定,并宣布2023年7月的投诉为“须汇报投诉”,及下令处长重新考虑相关决定。
案件编号:HCAL625/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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