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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4

高级警司周毅刚涉警总内三度非礼女下属 自辩称事主多次表现对其有好感 二人发展地下情

高级警司周毅刚被指前年于警总摸女下属臀部,又在部门聚会上捉女方的手放于自己裤裆称“扯旗”等,被控三项非礼罪。周不认罪于东区裁判法院受审,今出庭自辩。周称从数次交集中觉得女事主对他有好感,包括以娇嗲语气提出一同下班等,而在慢慢累积的好感下,二人开展地下情。他们只在办公室内牵手,以外则无联络,周表示是担心遭同事及女友发现。周坚称完全无任何非礼或袭击事主的意图,或在事主不同意下触碰女方身体。

自辩称“做警察系志愿”首次投考曾失败

现年51岁男被告周毅刚,没在控罪书上申报职业,他被控3项猥亵侵犯罪,今续由资深大律师许绍鼎代表。修订及新增控罪指,被告于2024年6月19日,在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41楼猥亵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总部41楼会议室及41楼总务室猥亵侵犯X。

被告选择出庭作供,指自己为家中长子,父亲是长期病患者,他是主要照顾者;提及去年母亲离世时,被告一度哽咽。他指目前未婚,有一位同为警察、拍拖近20年的女友,女友在本案发生后仍然相信及支持被告。

被告称“由细到大都想做警察,做警察系志愿”,他于1996年中文大学学士毕业后曾投考警队惟失败,之后于2002年成功入职督察,一直晋升至2020年任高级警司,2023年加入支援部。被告另于英国剑桥大学修读警政研究硕士课程,他明言对警察工作充满热诚,“一定系终生职业,完全无谂过做其他嘢”。

指X曾4次示好包括娇嗲称“你又唔约我”

被告于支援部负责处理及准备警队内不同政策及执法指引,他亦需要处理财务、人事调配及资源分配等行政安排。他指会有一名高级行政主任及女事主X协助,而X其中一个职责是准备部门季度会议的文件,X草拟好文件后交予其上司,再交给被告。当被告发现有问题时,X会直接进入被告的办公室商讨,因此被告与X在工作上有接触。被告坚决否认曾于2024年6月19日非礼X,“完全无印象”,亦无猥亵或袭击的意图。

被告续提及至2024年7月及8月,他因4次事件感觉X对他有好感。首次事件当被告遇到电脑问题,著熟悉相关事宜的X进办公室帮忙,当时X走到他座位使用鼠标及键盘,X贴得很近,被告不想阻碍故走出座位。第二次则是当被告午膳做运动后,欲前往梳洗时碰见X,X说“Ian Sir你成日做运动好Fit㖞”,被告形容X语气娇嗲,他只简单回应。

第三次是二人下班刚好同乘电梯,被告问X去哪里,X以娇嗲语气回应“返屋企食饭,你又唔约我”,他们的对话随即被他人打断。第四次则是X主动提出“你都未走,我留喺度做埋先,等埋你”,然而被告因工作繁重而拒绝。被告表示当时没有与X发展,“我都要了解清楚先啦”。

发展地下情后X怕第三者身份遭诟病

再到同年9月初,被告义务担任高级警官餐厅的司库,审核部门就财务报表提出问题,被告认为X可以帮忙故联络X,称“我有啲私人嘢想揾你帮手得唔得?”,X答应并到被告办公室。X主动并热心地解决事件,被告表示感谢,“亦有赞吓佢叻”,被告指当时对X感觉更加良好,“觉得佢好醒目,同埋好细心”。

周其后指二人于2024年9月中首次牵手,他忆述当日X到办公室交文件,问及墙上的深海鱼相片,二人交谈期间X问“你之前去旅行无买手信俾我嘅”,被告回应“唔使买啦,下次一齐去”。X续称“佢哋话你有女朋友㖞”,被告答“你无男朋友咩”,X说“我无㖞”。被告指之后他们好自然地牵手,他认为当时“叫做开始发展”。X之后会在需要时进入被告的办公室,因不想影响工作及避免被同事发现,所以二人只在办公室牵手。被告另指,X亦不想被人知晓她作第三者,不想遭人闲话,而被告与女友同居,回家后女友会查看他的电话,故他们不会在办公室以外联络。

指X追问他与女友旅行之事令其感不受控欲分手

被告续指X于同年10月开始问他何时与女友分手,“佢话唔想同人分,都唔想俾人当小三、衰人”。被告初时曾“氹”X,惟X继续要求,故被告认为X不会配合瞒着女友,“我觉得控制唔到”,因此他表示“迫我都冇用㗎”著X不要烦他,“我哋两个无爱情都有感情”。被告于覆问时指女友一直帮忙照顾家人,“我唔想令佢受任何伤害”,又指二人并非上下级关系。

被告随后回忆11月1日的聚会,他指与同事倾谈时提及请假去旅行,同事知道被告是与女友同行,有人表示“两个人去,三个人返”。期间被告发现X在身后,她表情不快瞪了被告一眼后走开,他相信X听见上述对话。其后当被告站在X身旁时,X问“你仲未答我同边个去旅行”,被告曾作安抚并表示“迟啲先讲”,因担心会被发现。

然后X说“唔好敷衍我”、“你即系同佢去旅行啦”及著被告不要找她,被告遂表示“算啦”,因觉得X“已经唔系受控制𠮶只,惊佢会将件事同其他人讲”,不欲与她继续这段关系。被告又指当时因细声谈话,故靠近X的耳边,手傍着她腰间,无其他动作。他续称,X没有反抗或表示不情愿,加上二人关系“我觉得佢唔会唔同意”。

自认条件好不想伤女友但仍发展地下情

之后高级督察蔡奕虹带走X,被告因关心而到总务室,他见X独自一人伏在枱上,他站在小隔间前,拍X肩膀并询问,X回应“你要同佢旅行就唔好再揾我”,被告再度表示“咁算啦”,不欲再与X纠缠下去,X随后离开。

被告于盘问时表示自己有礼貌,被问自己在部门属条件不错,他称“可以咁讲”。被告确认没有和X吃饭、去旅行或拍照,他知道X的电话号码但二人无Whatsapp通讯。控方问为何被告称不想伤害女友,但却发展地下情,被告坦言“明白嘅,但感情呢啲事好难讲”,从理性角度知道不应发生这种事。他不同意若与X有地下情,必定曾Whatsapp通讯,他又指并非害怕女友,“佢知我会好麻烦㗎嘛!”。被告同意可以多买一部电话与X通讯,但他不能带电话回家。

控方问被告不想他人发现他与X的关系,却在聚会上搭著X的腰,被告解释X并非普通女同事,“佢系我嘅情侣关系嘅人,我都唔想佢讲太多嘢”,故傍腰安抚。被告又指“有时喺办公室都会掂腰,系礼貌行为”,随即遭到质疑,被告重申以他和X的关系没问题,但同意若不欲他人所知,可不做此动作。被告于覆问指,如果与相熟朋友也会做傍腰动作,但未必会引人怀疑。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ESCC3151/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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