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庭就海事处及财利船厂等给予建议 批评证人证词不合理转交律政司跟进
死因庭昨裁定南丫海难的39名遇难者“非法被杀”,死因研讯今续裁决,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分别向涉事各方包括海事处、财利船厂及港灯给予意见,建议海事处保持与各界的沟通,船厂应确保部门架构分工清晰,船只买家在验收时须检查是否与图则吻合等。周官批评,其中证人海事处时任验船主任梁维学的供词与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证词存在显著矛盾,建议转交律政司跟进。周官最后向遇难者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希望各方在痛失39条人命后能有所警惕。
向海事处、财利、港灯等给予多项建议
周官给予海事处4项建议,首先海事处应继续与船厂及营运商等保持定期沟通,以确保各持份者对规例有清晰的理解,并能准确地应用。海事处能透过定期沟通,发现各持份者对规例的误解,并即时作出纠正;其次,建议海事处设立申报系统,要求船东在定期验船前,确认船只曾否进行任何改动,以妥善记录相关船只改装内容;第三,建议海事处向渡轮营运商咨询后,继续检讨海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集中讨论如何在日常运作中观察海员出现疲劳,而非新增硬性规例;最后,建议海事处继续以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作平台,讨论现行工作安排的实际成效及海员疲劳风险等。
至于财利船厂及所有建造第一类船舶的船厂,周官给予5项建议。首先建议船厂在建船后,若就船只有任何改动,不论改动是否影响船只结构或稳定性,都必须要通知海事处;其次,船厂在建船时,需采用“检查与测试计划”,提供全面清单列明所有需要检查及测试的项目,并明确规定每个阶段进行的方法、时间及负责人员;第三,船厂要备存清晰的部门架构图,明确界定参与设计、稳定性计算及监督建造人员的职责,并汇报从属关系,让员工了解各自的责任;第四,船厂要实施文件管控制度,以确保所有设计及建造图则得以妥善更新及交互核对;最后,船厂要建立中央档案库,保存每只船的所有设计图纸、稳定性数据及验船记录等,并确保负责稳定性计算的人员能够随时查阅这些记录。
建议港灯确立验收船只程序确保合规及与图则吻合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的角度而言,周官建议港灯要确立正式的船只验收及移交程序,以确保每只新船都经过独立验证,核实船只最终符合规格及通过海事处审批,在验收过程中,港灯应确认船只的建成状况与图则吻合,特别要关注船只的水密完整性及稳定性。
至于港九小轮有限公司及其他提供专线载客服务的持牌渡轮营办商,周官亦提供4项建议,首先相关营办商要透过定期简报,加强海员对疲劳的认知,确保舵手及船员充分了解在疲劳状态下工作的风险,以及有责任在不适宜执勤时向上级申报身体状况;其次,要对海员保持开放渠道,让他们能够在无惧处罚的情况下,提出与疲劳相关的忧虑,并确保能够随时汇报;第三,要实施常规流程,收集海员关于工作时间和疲劳的反馈,以便持续积极监察问题;最后,要继续为其舵手及船员提供定期的航行及雷达培训,巩固适用于高速客船的安全操作模式。
验船主任梁维学两次供词存重大差异建议律政司跟进
周官批评,海事处时任验船主任梁维学在死因研讯的供词与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证词存在显著矛盾,建议转交律政司跟进。梁在死因研讯中指,自己在1996年不认识“船总长度一成”规则,亦没有参与审批图则,直到2012年海难事故发生后才得知规则。相反,梁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中,不但详细解释了“船总长度一成”规则,更确认在1996年有参与审核“南丫四号”的倾斜测试及稳定性计算书等,明言自己作为验船主任的职责,包括审核图则及计算稳定性等。
周官直斥,梁维学的两次供词有重大差异,在庭上无法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仅表示自己记不清当时是否知道“船总长度一成”规则。周官认为,鉴于梁拥有船舶设计资格、在劳氏船级社担任验船主任的经历,及在独立调查委员会对“船总长度一成”规则的陈述,明显与庭上供词产生矛盾。周官直言,两者的前后矛盾之处不能以记忆衰退的理由作合理辩解,质疑梁在死因研讯中所作的证词是否属实,有鉴于此,周官建议转交律政司跟进,并采取相应行动。
冀各界从事件汲取教训确保海上安全
死因研讯的最后,周官深明事故对39名遇难者的家属及亲友造成巨大的悲痛,任何判决或建议都无法抹去他们的伤痛,冀望是次死因研讯能增加各方的理解,并确保汲取教训。随着死因研讯的结束,希望在2012年10月1日逝去的39条生命能够继续提醒各方,包括船厂、监管机构、营运商及整个社会,有义务维持最高海上安全标准及警惕。
是次研讯主要环绕6个聚焦议题,包括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是否漏装水密门、财利前绘图员张福初在计算破舱稳定性出错时有否推卸责任、港九小轮“海泰号”船头是否有加装钢片、“南丫四号”围板的高度是否低于标准、海事处检查“南丫四号”舱壁有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或两年检、及涉事海员有否超时工作。
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开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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