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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9

支联会颠覆案│邹幸彤申撤控被拒 官指控方已提供足够资料了解指控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涉嫌煽动他人结束一党专政,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明日开审。邹幸彤前月申请撤销公诉书即日被拒,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今早于高等法院宣布裁决理由,虽然本案范围宽阔,但是控方已提供了足够资料了解指控。法庭又肯定“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主张违反国家宪法,至于这主张是否符合涉案“非法手段”则属审讯重要议题。

邹幸彤指公诉书控罪缺乏足够关键详情求撤销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主审。邹幸彤申请撤销公诉书,提出了4项理据,首先指公诉书控罪缺乏足够关键详情,尤其是关于“非法手段的行为”是何种行为。控方回应指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是非法,无须涉及武力,煽动他人作出此等行为亦然,而本案所涉及“以非法手段的行为”,就是任何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解释各被告透过激起民众对国家政权的厌恶、憎恨等情绪,鼓吹“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各被告上述的行为必然非法。

控方又依赖被告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这4项元素,指控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支联会作为法人团体和被告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继续维持支联会作为法人团体的组织,包括透过举办不同的公开活动、发布或继续发布不同的刊物或网上内容、营运六四纪念馆、接受不同媒体的访问及支联会相关的公开发言等行为,坚持及继续支联会的组织及向他人鼓吹上述“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并煽动他人加入或认同支联会、进一步向他人传扬支联会的组织和主张及支持支联会的活动和经费等。控方指控被告在案发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持续上述行为,旨在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权机关”。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主审。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主审。

 

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是案中被告之一。资料图片
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是案中被告之一。资料图片

 

何俊仁。资料图片
何俊仁。资料图片

 

法庭指控方已提供足够资料了解指控

判词今指控方至今已提供的详情和存盘的开案陈词,认为虽然本案控罪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宽阔,但是控方已为各被告提供了足够资料让其知道指控为何,被告应已清楚知道审讯时需处理的案情,可以考虑如何反驳指控及准备辩方证据,至于控方的案情及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则待审讯判定。判词指控方已表明“非法手段”所指为何及限制指控范围,法庭肯定“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主张违反国家宪法,至于这主张是否符合“非法手段”亦属审讯重要议题。邹幸彤质疑控方未能提出涉案的煽动行为是如何要他人“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庭同意控方指煽动行为缺乏时地人等元素,惟此等元素仅可能相关而非必要,举例指煽动谋杀亦然。

邹幸彤又质疑控方指控的言行不涉任何具体的行为指示,邹幸彤不会知道接收到有关言行讯息的受众会如何实行非法目标,指出控方须于控罪详情加上指控煽动行为的犯罪意图。判词反驳指煽惑罪罪行详情毋须特地列出涉案行为的犯罪意图,只须于举证时证明犯罪意图才能定罪。判词又指“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主张及相关言行,若缺乏具体行为指示,是否构成涉案罪行等争议属审讯议题,邹幸彤不能用以申请撤控。

邹幸彤再质疑控方指控其煽动行为横跨一年两个月,地点覆蓋全香港,缺乏单一的目标行为,内容实属空泛表述,对辩方造成严重辩护困难。判词回应指从开案陈词及审讯文件上所见,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邹幸彤等仍然继续鼓吹同一“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控方针对邹幸彤等的证据,各项行为看来互有连系,认为控方陈词合理,行为可被视为具有同一非法目的,而且控方清楚指明哪些行为属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本案控罪对邹幸彤不构成双重损害

邹幸彤最后质疑本案检控滥用司法程序,自己因此受双重损害,判词表明法庭不会因为邹幸彤此前2020及2021年2宗六四集会案定罪,而对其有任何不利考虑。判词解释该两宗案件中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与本案控罪本质上截然不同,与其言行是否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原则上无关,本案控罪对其不构成双重损害,2案亦无事实重叠或显著相似的情况,本案毋须考虑邹幸彤是否曾参与任何未经批准集结。邹幸彤与其他被告被指继续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并非单一事件,考虑到本案比较前述2宗案件更严重,另行检控并无不妥,而控方表明本案拟依赖的表述都不是2021年六四集会案证据涉及的文章内容。

判词引述控方开案陈词第11段“虽然本案的证据显示各被告的煽动行为是在所谓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针对国家的负面内容下作出的,本案并非政治审讯也不涉及审理任何关于民主、六四事件或对国家的批评的议题。各被告利用相关命题作出本案的煽动行为,重点在于他们煽动的颠覆目的和意图,他们透过负面内容激起民众对国家政权的厌恶、憎恨等情绪,作为加强其煽动行为效果的途径。相关内容是负面的纯然是一项客观的事实,法庭可以此作为证据的一部分来考虑各被告是否煽动及意图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更重要的是,本案绝不涉及任何关于国家的宪法、历史及政治制度优劣与否的议题,国家的宪法是否如各被告所称符合民主或各被告所声言针对国家的负面内容等根本与案无关,法庭无须处理。”

强调法庭只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审理案件

本案中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动他人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判词强调法庭只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审理案件,不会容许审讯成为以法律为名的政治打压的工具和滥用司法程序。法庭终认为4项投诉均不成立,拒绝撤销公诉书或永久终止聆讯。

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同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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