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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2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26

涉住所無牌管有槍械 30歲射擊競技場職員罪脫 官認同被告為「槍癡」但未必懂分真槍

現年30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涉於2020年6月被揭發在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殼等,遭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裁決時指,被告有可能不知道涉案手槍等的真實性質(true nature)。辯方擬就本次審訊申請訟費。被告另因暴動案正在服刑。

同意住所搜出已發射子彈只作裝飾非「彈藥」

劉官指出涉案手槍槍柄有標明只適用於氣槍彈匣,與普通彈匣並不相容。就涉案長槍,劉官指專家證人黃金鋒似乎不知道應將全部內容告知法庭,黃未有提及長槍的3個彈匣實驗,相關報告亦與其他明顯不同,因此劉官認為黃金鋒的部分證供不可信。她續指,被告在庭上曾表示很想即場打開槍具以證明自己,惟控方不允許。

劉官指出,涉案手槍和長槍屬於因日久失修而喪失發射功能,可以透過工具和原料恢復,故仍屬法例所指的「火器」,惟在案發現場未有發現相關的工具和原料。至於彈匣等配件,劉官認為屬於「火器元件」,惟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或將會使用。而在被告住所搜出子彈雖曾經發射,但劉官信納被告稱只用作拍照和裝飾用途,故不屬於「彈藥」。

無證據被告懂分辨真槍與玩具槍

劉官信納被告的口供,認為與錄影會面內容一致,認同被告是一位「槍癡(Fanatic of guns)」,在玩具槍界具名氣和經驗。劉官表示,無證據顯示廣華街的店主和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和玩具槍,有可能意外賣出真槍。她亦謂,被告懂得組裝不具備發射功能的玩具槍,不等於他懂得組裝具備發射功能的真槍。因此,劉官認為被告有可能不知道涉案手槍等的真實性質(true nature),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大律師蘇信恩擬就本次審訊訟費作書面申請。

被告施朗,報稱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控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殼。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在單位檢取涉案證物後交由軍械法證課檢驗,發現4個彈匣分別適用於GLOCK 17手槍、AK-47自動步槍、以及AR-15步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些疑似槍械及彈藥屬於他。

涉案槍支槍管及撞針管被堵 撞針縮短不能開火

警方軍械法證課的檢驗結果顯示,涉案其中一支手槍是自動裝填手槍,其槍管及撞針管分別被一塊金屬物件堵塞、其撞針孔被關閉、撞針被縮短。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供稱,上述情況導致手槍沒有開火功能,但其上彈、上膛、閉鎖、退殼、拋殼、壓扣功能正常。須用工具移除槍管及撞針管中的金屬物件、打開撞針孔、換上一支正常長度的撞針,便可修復手槍的滑架組件,其開火功能也可恢復。警方軍械法證課在試槍時將一支GLOCK 17手槍模型的滑架組件換到涉案手槍上後,成功開火。

辯方盤問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指被告當日不斷告訴警員該些只是玩具槍,警員不同意。辯方又指出,被告住所內裝着彈匣及彈殼的盒上,以英文寫有「只供氣槍攝影用」(Dummy Ammo Mag,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 的字眼。

案件編號:DCCC647/2023, DCCC367/2024 (Consolidated)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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