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住所无牌管有枪械 30岁射击竞技场职员罪脱 官认同被告为“枪痴”但未必懂分真枪
现年30岁射击竞技场男职员涉于2020年6月被揭发在住所藏有手枪、弹匣及弹壳等,遭国安处起诉一项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他早前否认控罪受审,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刘绮云裁决时指,被告有可能不知道涉案手枪等的真实性质(true nature)。辩方拟就本次审讯申请讼费。被告另因暴动案正在服刑。
同意住所搜出已发射子弹只作装饰非“弹药”
刘官指出涉案手枪枪柄有标明只适用于气枪弹匣,与普通弹匣并不相容。就涉案长枪,刘官指专家证人黄金锋似乎不知道应将全部内容告知法庭,黄未有提及长枪的3个弹匣实验,相关报告亦与其他明显不同,因此刘官认为黄金锋的部分证供不可信。她续指,被告在庭上曾表示很想即场打开枪具以证明自己,惟控方不允许。
刘官指出,涉案手枪和长枪属于因日久失修而丧失发射功能,可以透过工具和原料恢复,故仍属法例所指的“火器”,惟在案发现场未有发现相关的工具和原料。至于弹匣等配件,刘官认为属于“火器元件”,惟无证据显示被告曾经使用或将会使用。而在被告住所搜出子弹虽曾经发射,但刘官信纳被告称只用作拍照和装饰用途,故不属于“弹药”。
无证据被告懂分辨真枪与玩具枪
刘官信纳被告的口供,认为与录影会面内容一致,认同被告是一位“枪痴(Fanatic of guns)”,在玩具枪界具名气和经验。刘官表示,无证据显示广华街的店主和被告懂得分辨真枪和玩具枪,有可能意外卖出真枪。她亦谓,被告懂得组装不具备发射功能的玩具枪,不等于他懂得组装具备发射功能的真枪。因此,刘官认为被告有可能不知道涉案手枪等的真实性质(true nature),裁定罪名不成立。辩方大律师苏信恩拟就本次审讯讼费作书面申请。
被告施朗,报称射击竞技场职员,被控于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湾某单位,没有枪械及弹药的管有权牌照,以及枪械及弹药的经营人牌照,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即1枝手枪、4个弹匣、1枝长枪连膛口装置、及53枚枪弹壳。
控方开案陈词指,警方在单位检取涉案证物后交由军械法证课检验,发现4个弹匣分别适用于GLOCK 17手枪、AK-47自动步枪、以及AR-15步枪。被告在警诫下承认,该些疑似枪械及弹药属于他。
涉案枪支枪管及撞针管被堵 撞针缩短不能开火
警方军械法证课的检验结果显示,涉案其中一支手枪是自动装填手枪,其枪管及撞针管分别被一块金属物件堵塞、其撞针孔被关闭、撞针被缩短。警方军械法证课专家黄金锋供称,上述情况导致手枪没有开火功能,但其上弹、上膛、闭锁、退壳、抛壳、压扣功能正常。须用工具移除枪管及撞针管中的金属物件、打开撞针孔、换上一支正常长度的撞针,便可修复手枪的滑架组件,其开火功能也可恢复。警方军械法证课在试枪时将一支GLOCK 17手枪模型的滑架组件换到涉案手枪上后,成功开火。
辩方盘问参与拘捕行动的警员,指被告当日不断告诉警员该些只是玩具枪,警员不同意。辩方又指出,被告住所内装着弹匣及弹壳的盒上,以英文写有“只供气枪摄影用”(Dummy Ammo Mag,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 的字眼。
案件编号:DCCC647/2023, DCCC367/2024 (Consolidated)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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