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市民买玩具“军火”即违法 大律师:法律不会视乎用途
内地网店声称发射炮仗的“玩具”和防狼电枪可合法购买,但有大律师表示,法律不会视乎用途,只要物品具备攻击性便属违禁品,市民在网上购物时应保持警剔。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市民管有可发射炮仗的“大炮”和“穿云箭”或面临刑责,因为卖家即使以“玩具”或其他名称进行宣传,法律只会视乎其设计、构造、功能及目的来判断,就算相关物品在出产地合法制造或出售,也不代表可于香港合法管有,例如超过2焦耳、任何可发射子弹或投射物的物品会被视为枪械,无牌管有即属违法,而烟雾弹、炮仗等爆炸性物品同属违禁品。
陆伟雄续指,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会干犯《公安条例》第33条,以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上述两条罪行的最高刑罚,分别是监禁3年,以及监禁2年和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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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陆伟雄说宣称合法的自卫及防狼电枪和电弧甩棍同属违禁品,因为法律不视乎用途,而是根据物件的性质和设计判断其具备攻击性,即使宣传强调合法自卫,市民亦不可尽信。
他强调,市民应保持警剔,切勿在网上购买来历不明的违禁品,“尤其是青少年,不要因为感到新奇有趣而购买。”
此外,有网店出售所谓“强力黏液”,宣称可用于对付霸占他人车位的私家车,陆伟雄表示,将具破坏性或入侵性物质喷洒到他人财物上,已构成《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的刑事毁坏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10年;若车主因接触黏液受伤,更可能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的伤人罪,最高刑罚可达终身监禁。


另一款高浓缩型臭味剂,网店建议用于“惩治恶邻居”或对付霸占车位的车主,。陆指出,市民管有此类物品并实际使用,有机会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62条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若将臭味剂喷向他人的寓所门口或鞋架,亦同样构成刑事毁坏罪。
网购平台还售卖“无敌痒痒散”的产品,可导致穿著者全身痕痒。陆强调,此行为涉嫌违反《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3条,任何人意图使他人受损害、恶意向该人施用或导致向该人施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一经定罪可判监禁3年。
陆强调,令他人受伤或受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恶作剧从来不是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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