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及金管局要求储蓄产品须列明“保险”字眼 首阶段明年生效
保监局及金管局发出联合通函,要求保险产品如属满足客户储蓄需求,以及产品在指南或任何销售资料上列出含储蓄特点,不论有否使用“储蓄”字眼或类似描述,有关产品名称均必须标明“保险”字眼,指引首阶段于明年生效。
现有产品2027年起生效
本地传媒引述通函指,当局的要求将分两阶段,首阶段于明年1月起生效,适用于新推出的产品,而次阶段2027年1月起生效,遘用于届时继续销售的现有相关产品。有关要求只适用于基本计划。通函指,保险公司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有相关保单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包括销售资料及与保单持有人沟通。
储蓄保险产品易令人误认银行存款
通函指出,保监局及金管局留意到目前在港销售的某些保险产品的性质,可能令潜在保单持有人有所混淆,特别是具有储蓄特点的保险产品,因缺乏清晰标示属于保险保单,可能令人误会成银行存款,有可能引致保单持有人投诉。
保监局与金管局指出,为确保具有储蓄特点的保险产品能清楚准确描述,认为必须就此类产品的命名设定监管预期,目的是在销售时以至整个保单周期,确保产品的特点能清楚准确地传达予潜在保单持有人。
投连险及QDAP可获豁免
至于投资相连寿险(ILAS)及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QDAP),通函指出,由于已有普遍认知是保险产品,故豁免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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