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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0

聋哑女美华追讨业权案 女保安认与原告兄长订立“秘密协议”买单位业权

聋哑人士陈美华的父亲离世前更改遗嘱执行人为大厦女保安,该女保安其后占用陈父的李郑屋邨单位,更于2021年将陈美华逐出家门,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陈美华早前入禀向女保安申索单位业权和驱逐行为的赔偿一案续审。陈美华表示对女保安与她兄长之间的“秘密协议”不知情,亦不清楚兄长是否以此保障她的利益。她又指与兄长、舅父舅母等人没有沟通,但并非敌对关系。女保安阿娟亦出庭作供,承认与陈美华兄长订立“秘密协议”,以10万元买回单位业权,又称“我一日有饭食,一日都会俾美华食”,会照顾美华。案件将于周五(19日)作结案陈词。

对兄长与被告之间“秘密协议”不知情

原告为陈美华,由大律师苏信恩等代表,有手语传译从旁协助应讯;两名被告分别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以及萧本人。

陈美华继续在手语传译协助下接受被告方的盘问,她表示兄长陈耀基知悉她曾给予10万元助陈父买楼,以及她可以在李郑屋邨单位居住。被告方随后展示收据,内容为还款10万元予陈美华的舅父,陈表示兄长和萧都未有告诉她任何有关此单据的事宜。陈另指不知道8万元殓葬费的事宜,兄长在陈父过世后无和她商讨殡葬事宜,亦无询问她的生活情况。

原告陈美华。何家豪摄
原告陈美华。何家豪摄

 

被告萧荣娟。何家豪摄
被告萧荣娟。何家豪摄

 

被告方随后提及萧与陈耀基之间的“秘密协议”,指萧须清还陈父生前向陈美华舅父借的10万元;支付陈父共8万元,收款人为陈耀基;她须与陈美华同住至陈申请到公屋;须每月给予陈美华3500元生活费;如10年内卖出单位,需分一半金额予陈美华;如10年后,则一笔过给予50万元生活费;如有纠纷,须联络聋人协会协助解决;以及萧须支付单位所有维修、差饷、水电媒费用。

陈美华同意文件反映兄长知悉她申请公屋,但否认是她告知兄长。被问文件是否反映兄长关心她,在保障她的利益,陈回应不知道,并表示首次看到文件时感到担心,“唔知萧荣娟系咩人,唔知好定唔好”。她又指,没有向哥哥查询协议一事,强调“我唔知呢份协议”,两人自陈父出殡后没有见面或联络,她不记得最后一次见面为何时。陈美华表示,最重要的是父母与她的关系,她和兄长、舅父舅母等人“唔系敌对关系,但无乜嘢讲”,澄清并非关系差,只不过没有沟通。被告方质疑陈美华没尝试找兄长、舅父舅母等人出庭作证,是因担心对她不利,手语传译表示陈美华似乎不明白相关概念。

辩方要求法庭对《东张西望》只作参考

陈美华完成作供。被告方口头补充开案陈词,指被告萧荣娟自2015年才出现在事件中,之前的事情依赖原告提供。被告方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被告不需要正面案情,而大部分为口头证供,故证人可信性非常重要。

被告方提到,事件曾被《东张西望》报道,指出《东张》是娱乐性节目,手法煽情,并非新闻,建议法庭只作适当程度的参考。被告方提醒节目经剪辑,被告或有说出某些话,但如何提问都须考虑,加上内容并非宣誓下作供,被告方认为若有矛盾之处,法庭应以庭上证供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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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美华宁睡觉不肯陪父就医

被告人萧荣娟以全黑打扮出庭作供,她接受原告代表大律师苏信恩盘问,初时手微微颤抖。萧指自己于2014年到涉案单位的大厦任职保安员,主要负责“座枱”。她指,约于2015年开始会到陈美华及其父亲、死者陈国的单位,帮忙打扫清洁及煲汤。当时已知陈父需配带仪器辅助听力,而陈父和萧荣娟均不懂手语,萧主要以书写方式与陈美华沟通,紧急时也会以口语沟通。

萧供称,陈美华不肯陪同陈父看医生,又忆述2015年3月某日,陈父在家中厕所跌倒,陈美华以Whatsapp联络萧求助,萧到场发现陈父仍坐在地上,而陈美华表示要睡觉,不想带父到医院。苏信恩指出,如陈美华不想带父到医院,便不会向萧求助,是因陈美华自己“揦手唔成势”才找萧,直指她前后矛盾。萧表示,陈美华可向保安处找人,苏驳指“所以咪揾你”。

承认无向律师坦承自己是陈父遗嘱受益人

萧表示,陈父于2017年6月开始提出让萧同住,当时她知悉陈父还有一子,即陈耀基及有孙儿。被问为何不向陈父建议找儿子帮忙,萧表示“当时无谂到要问”,亦无想到寻求社福机构协助,更不清楚大厦不足2分钟路程有香港复康会。

陈父于死前再立新遗嘱,委任萧为遗嘱执行人及唯一受益人,萧指曾表示“我唔要,俾美华都啱”,亦知陈父有子有孙,她曾想过为何会将单位给予姓萧的她。萧指,她支付了该次立新遗嘱的律师费,又有向律师说明遗嘱立予陈父的“世姪女”,即萧本人。苏信恩质疑,若萧坦白自己就是遗嘱中的世姪女,及支付律师费用,律师行不可能会帮忙立遗嘱。最后在质问下,萧同意未有坦白遗嘱受益人就是她本人。

被告称会付美华生活费但物业不会卖

陈父过世后,萧与陈耀基到涉案单位取回陈父衣物作丧事用途,当日两人首次见面,期间谈及“秘密协议”。苏信恩质疑为何萧如此相信陈耀基,愿意听从要求,给予陈美华舅父10万元。萧表示当时知道该舅父曾交钱助买楼,故她当作是从该舅父手上买回单位业权。而10万元来自舅父当初给出的6万元,加上利息等费用。萧又于覆问时指,当时她和陈耀基谈到陈美华申请到公屋后3个月内要搬走。

萧指因想到陈美华无生活来源,故同意协议指10年内卖出,分一半金额予美华的条款,她否认因知道陈美华付出10万元,故愿接受协议,指“因我同美华关系好先上去照顾,因为觉得佢好可怜”。萧其后又指,愿意给予月薪近三分一的金额,即3500元予美华作生活费,而她不打算卖出单位,因陈父死前指“佢话唔舍得卖”、“会不时返嚟睇”。苏信恩问陈父已故,是否以“灵魂”回来看,萧回应“是”,又表示“我一日有饭食,一日都会俾美华食”。

否认要美华删户籍为铺路陈父立新遗嘱

萧确认无在订立“秘密协议”时找陈美华讨论或询问同住意愿,纵使内容与她有关,萧称“我无谂到,反正对佢有保障”。萧坚持没有与陈美华于2017年11月16日,到房委会签署删除户籍申请,或刻意无安排手语翻译下著陈美华签署。她又坚称没持有任何相关文件或副本,惟苏信恩质疑为何相关文件出现在被告方文件清单时,萧只回答“唔记得”、“唔知”。她否认著陈美华签署删除户籍申请,是为铺路于12日后和陈父立新遗嘱。

原告方随后引述《东张》节目内容,当中萧曾称“而家就要你搬”、“你无办法关我咩事”、“我话知佢”,并驱赶陈美华。萧表示当时误会陈美华已有公屋,亦无求证,遭质疑为何当时不直说,萧称“我唔识咁讲”,及否认知道陈美华无处容身。

案件编号:DCCJ1098/2023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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