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抗戰勝利紀念 反思戰爭所帶來的人權與法治挑戰

(1942年被拘留的日裔加拿大人乘坐 SS Nasookin 號抵達卑詩省Kalos。)
【吉米言法】1945年9月2日,中華民國和同盟國接受了日本的正式投降,標誌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中華民國政府在隔天1945年9月3日,發布公告慶祝抗日戰爭勝利,並宣布從1946年開始,每年的9月3日為「抗戰勝利紀念日」。
在「抗戰勝利紀念日」80週年 之際,讓我們回顧一下著名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及隨後英國國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關於日本族裔人士之參考意見」( Reference re Persons of Japanese Race)的判例,反思戰爭帶來的人權與法治挑戰。
1939年9月1日,德國入侵波蘭,當即加拿大政府援引《戰爭措施法》(War Measures Act),以應對國家進入戰爭狀態,9月10日,加拿大正式對德宣戰。
隨著戰爭的推進,加拿大總督會同行政局(Governor in Council)於1942年2月24日通過樞密令(Orders in Council),賦予政府權力
無差別拘留所有「日裔人士」。這導致約2萬多名日裔加拿大人被關進集中營(Internment)。
這種基於種族的歧視性政策一直持續到了二戰結束,這些授權驅逐出境的命令逐漸受到質疑。1946年2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給出了長達80頁,「關於同日本族裔人士有關的樞密令有效性的參考意見」(Reference to the Validity of Orders in Council in relation to Persons of Japanese
Race, [1946] S.C.R. 248)。
參考原判決第250頁,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自1946年1月1日開始,樞密令的權威不再源於《戰爭措施法》,而改自1945年的《國家應急轉型權力法》(National Emergency Transitional Powers Act 1945)。
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同意驅逐日本國民和日裔歸化英國國民出境的有效性。法院以5比2的投票結果裁定,驅逐出境對於加拿大本土出生的日裔英國國民同樣有效。但是最高法院以4比3的投票結果裁定,有關驅逐日本國民或日裔歸化英國國民的妻子以及16歲以下子女的做法超越了權限(ultra vires)。最高院又以5比2的投票結果裁定,其他兩項樞密令被宣佈為在權限內(intra vires)。
此案隨後被上訴至英國國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簡稱JCPC),即當時加拿大的終審法庭。
1946年12月,JCPC宣布所有三項樞密令均屬於權限範圍內,保持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態度一致。
在法院審理此案的1946年,仍舊有近4000名日裔被遞解回日本,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了1949年。
總而言之,這項判決在法律上支持了加拿大政府對日裔加拿大人採取的歧視性政策,並確認了在戰時權力下,公民的權利可以被合法剝奪。
此案是加拿大歷史上一個重要的轉捩點,顯示了基於種族的歧視如何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被法律所認可。
日本天皇在1945年8月15日廣播了《終戰詔書》,宣布日本無條件投降,但正式簽署投降書是在同年9月2日。當時,日本代表在停泊於東京灣的美國密蘇里號戰艦上簽署了《降伏文書》,「向盟邦無條件投降」,真正結束了日本對中國長達14年的侵略戰爭。
在「抗戰勝利紀念日」,我們緬懷中國人民,盟國人民,以及世界人民為了反法西斯戰爭勝利而作出的巨大犧牲,同時藉由回顧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及英國議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關於戰時加拿大政府有權驅逐日裔加拿大人的判決,提醒我們必須在和平年代堅守法治與人權,避免重蹈以戰爭或衝突為理由而犧牲無辜群體權利的覆轍。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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