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车长涉强奸养女判囚11年 上诉得直推翻定罪及刑罚 毋须重审
六旬九巴车长被指曾藉检查身体为名,脱衣爱抚并强奸年仅9岁的养女,前年受审后被陪审团裁定1项强奸及1项非礼罪罪成,被判囚11年。他提出上诉指,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错误接纳女事主向前女友及警方投诉她曾遭被告强奸及非礼的证供,从而错误引导陪审团,指明此类“近期投诉证据”并无法律依据。上诉庭认为女事主向前女友及警方投诉证据不可被接纳为“近期投诉证据”,游官错误指引陪审团考虑此等证据以评估女事主的供词可信性等,构成重大的不当之处,故裁定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并下令案件毋须重审。
本案控方案情指,女事主2022年情绪崩溃,向时任女友透露她想自杀,再道出她在九岁时被养父强奸的经历,她其后与朋友们饮酒后自言欲跳楼自杀,时任女友阻止及报警,她被送院期间,向警方解释欲自杀的原因,透露她在2016年被男被告孔庆联强奸一事。
孔庆联上诉时主张上述据被不当地视为“近期投诉证据”(recent complaint evidence),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薛伟成及潘敏琦认为,控方引用“近期投诉证据”时须解释理由,辩方有权反对其可接纳性,但控辩双方没有遵循有关程序,令“近期投诉证据”以不当目的被引用,来支持女事主指控被告强奸及非礼证词的真实性。
事发6年后重提事件不应作为“近期投诉证据”
上诉庭指,女事主15岁时心情失落并受酒精影响,与18岁女性朋友谈天说地时倾诉她在9岁时遭强奸,两人堕入爱河后数日便分手,她其后醉酒并致电“前女友”,在屋顶威胁自杀,“前女友”到场并报警处理,辩方指她捏造强奸投诉以获“前女友”同情。
上诉庭认为女事主的投诉在事发后6年后、在她与“前女友”短暂拍拖后分手的痛苦情感情况下作出,故女事主向前女友及警方的投诉均不应被接纳作为“近期投诉证据”。对于法官引导陪审团考虑此等证据评估女事主的供词可信性,上诉庭认为此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material irregularity),故认为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可考虑此等证据评估女事主的供词可信性及分析她是否在说出真相,遂裁定孔庆联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控方表示不会申请重审。
案件编号:CACC3/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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