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锦满涉理大暴动上诉得直 上诉庭斥控方错误加控 令辩方面临“两面包抄”

2019年11月理大冲突,8人涉协助示威者经地下水道逃离,并驾驶“家长车”接应,其中5人不认罪受审,前热血公民成员郑锦满被裁定暴动罪成,判囚3年8个月,其余4人被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2至13个月,5人均已服刑完毕。5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4名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被告的上诉理由没有合理争辩之处,原审判决并无不公,驳回4人的定罪上诉,但暂委法官郑纪航在审讯期间主动邀请控方加控郑锦满暴动罪,增加其定罪机会,改变检控基础并造成不公,裁定郑锦满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判刑。
控方举证完毕后新增暴动控罪
本案上诉人为何志豪、郑锦满、陈启贤、冯思睿、林泳汶,本案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审理。判词指,原本8人均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但控方举证完毕后,控方在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郑纪航建议下,正式申请加控郑锦满暴动罪。郑锦满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判囚3年8个月。郑锦满一方指控方不应在举证完毕后新增暴动罪,认为其或从外爬入理大营救失败而非逃离,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暴动。
180度改变检控基础
上诉庭指,控方最初的开案陈词将郑锦满描述为“外来接应人员”,与其他人一同协助从渠口爬出的人离开,但举证完毕后却澄清郑锦满实际上是“从理大逃离的暴徒”,并接受他人接应以逃避拘捕。上诉庭认为此举实质180度改变了检控基础,控方举证后发现郑锦满若是被协助逃离犯罪现场,则不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如没有加控暴动罪,郑锦满便可脱罪,从本案完全脱身。
上诉庭:郑经校内地下水道逃出非唯一合理推论
上诉庭认为暂委法官郑纪航主动邀请控方加控暴动罪,目的明显是增加郑锦满的定罪机会,批评此做法对郑锦满不公平,郑官批准控方加控暴动罪的理由亦过于简单化。上诉庭续指,暂委法官郑纪航裁定郑锦满通过理大校内的地下水道爬至渠口,与证据背道而驰、有悖常理,上诉庭认为郑锦满经理大校内的地下水道逃出,实在不是唯一的合理推论。
加控暴动罪“全方位无死角”指控
上诉庭分析指,控方案论把郑锦满从“接应人员”转向“参与暴动并逃离理大的暴徒”,加控郑锦满暴动罪,又没有撤销原本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导致控罪书变为“全方位无死角”的指控框架,令郑锦满面临可能同时裁定两罪成立的的不利局面。辩方反对加控暴动罪时表明,若早知郑锦满面对暴动罪,便不会承认相关事实,即郑锦满是第二名爬出渠口的人。
情况令辩方面临不公的“两面包抄”
上诉庭认为控方在审讯期间加控郑锦满暴动罪,实质上改变了郑锦满的角色定位,从原本的“外来接应人员”转变为“逃离理大的暴徒”,导致辩方在举证阶段后面临不公平的“两面包抄”局面,批准郑锦满的定罪上诉许可,并裁定郑锦满上诉得直,一并撤销暴动罪定罪及3年8个月刑期。已刑满释放的郑锦满今在其Facebook发帖文指:“欲加之罪,其无辞乎。迟来公义,绝非公义”。
案件编号:CACC34/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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