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认罪被告不满另案管有弹箕刀等判囚9个月 上诉质疑刑期过重遭驳回

32岁男维修技工在《反恐条例》首案中承认“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等罪被判囚9年,他另就管有弹簧刀及伪造车牌,承认“管有违禁武器”及“伪造文件”共两罪,被判囚9个月,但裁判官下令其中5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即代表他需服刑9年5个月。他今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上诉,质疑量刑过重、裁判官错误地没有下令两案刑期同期执行,投诉案件延误5年却未获刑期扣减。暂委法官姚勋智认为裁判官判刑恰当,并无原则上犯错,所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指刑期明显过重且案件延误无扣减不合理

上诉人陈玉龙(被捕时27岁,现时32岁)今年2月承认“管有违禁武器”及“伪造文件”罪,即于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广源邨广松楼一单位内,管有一把以弹簧露出刀刃的刀;以及同日在沙田广源邨停车场意图欺诈而使用文件,即一个登记号码。署理主任裁判官郑纪航就两罪将陈判囚9个月,陈今年3月提出刑期上诉。

陈玉龙一方指,陈是Wargame(野战游戏)爱好者才购入弹簧刀,而他自2015年起租用停车场车位存放其三辆电自行车,即使其中一辆电自行车使用假车牌,停车场亦没有因此蒙受损失,认为判刑明显过重。另一方面,他在2020年被捕后,案件出现5年延误,直到2025年才听取其答辩,裁判官却没有考虑并作刑期扣减,或下令两案刑期同期执行。

律政司一方则反驳指,弹簧刀可能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具有潜在危险,根据法例及案例,“管有违禁武器”及“伪造文件”两罪的量刑起点符合原则,并无不妥之处。虽然陈玉龙一方指案件由2020年至2025年存在5年延误,质疑裁判官没有就此给予刑期扣减,属原则上犯错,但其在求情阶段根本没有就案件延误提出具体陈词。

高院:量刑恰当无明显过重两案部分分期符整体罪责

暂委法官姚勋智考虑本案案情、求情理由及相关案例后,认为裁判官的判刑并无原则性错误,两罪的量刑恰当,并非明显过重。陈玉龙因“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等罪被判囚9年,与本案属两件单独事件,刑期部分分期执行符合整体罪责,认为裁判官并无原则上犯错。至于5年案件延误,姚官指本案待高等法院案件完结后才处理,认为此属一贯刑事程序,不涉故意失当。

根据本案案情,2020年1月17日上午8时29分,警方在广源邨广松楼外截停被告,以“无牌管有火器及弹药”罪名将其拘捕,并带同被告返回其位于广松楼的住所。警方在搜身时,从被告的皮带上发现一把刀。被告在警诫录影会面中承认持有该刀,并表示该刀是在广华街某店铺购买,已拥有约一至两年。经政府化验师检验,确认该刀为一把具弹簧装置、可弹出刀刃的刀。

此外,运输署确认被告拥有三辆电自行车。警方随后搜查停泊在广源邨停车场的一辆电自行车,并从被告身上检获车匙。调查发现该电自行车的车牌与其登记车牌号码不符,而车尾箱内藏有该车的登记车牌。被告在录影会面中承认,因该电自行车的登记车牌无法在该停车场停泊,他便更换车牌以欺骗停车场管理员。

案件编号:HCMA80/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

---------------------------------------------

>>>星岛网WhatsApp爆料热线(416)6775679,爆料一经录用,薄酬致意。

>>>立即浏览【移民百答】栏目:新移民抵埗攻略,老华侨也未必知道的事,移民、工作、居住、食玩买、交通、报税、银行、福利、生育、教育。
点击以下6大平台 接收加拿大新闻及生活资讯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警截可疑车检霹雳可卡因依托咪酯 拘司机涉贩毒无牌驾驶

禁毒峰会促跨境合作堵新兴毒品 禁毒专员:需从教育入手阻青年吸毒

警察学院结业 陈国基:警务人员身处维护国安最前线 须永葆忠诚恪守法律

警方大反黑破多区赌档毒窟淫窦 拘74男女包括印籍头目及日本人 检日文夜总会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