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明均指萧思江参选立法会时报假学历 就廉署及律政司不检控决定提司法复核

曾在参加2007年立法会补选时自创并大跳“饭碗必胜舞”的律师萧思江“博士”,遭培正校友、“电子大王”南太电子创办人顾明均指控,其博士学位不受任何政府认可,质疑廉政公署及律政司不检控萧思江的决定违宪。顾前年入禀高院,要求法庭重启对萧思江的检控程序,案件今日审理。顾明均质疑当局拒绝检控萧思江,属怠忽职守或滥用权力并程序不当。律政司反驳指,顾没有充分法律身份提此司法复核,且萧没有说持有的博士学位获认可,故没有充足证据提告。高等法院法官黄国瑛需时考虑,押后以书面判决。
顾明均质疑萧思江选举时虚报学历犯法
申请人为顾明均,答辩方为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司长。申请人一方指,萧思江一直报称持有爱尔兰大学(European University of Ireland)的博士学位,而根据爱尔兰当地教育部门证实该所大学未获爱尔兰政府认可,质疑萧思江参加2007年立法会补选及2015年区议会选举时虚报学历,认为萧思江涉犯“发布关于候选人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非法行为罪”,影响选举的公正廉洁的健全性。
申请方向廉署投诉萧思江,廉署经调查后决定不检控萧思江,申请方另在2024年2月22日得知律政司决定不检控萧思江,廉署及律政司均表示不能提供决定理由。
申请方又指,证据显示萧思江曾向警方承认其博士学位不获任何政府承认,故认为萧思江在选举中使用其博士头衔属发表虚假陈述,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6条“发布关于候选人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非法行为罪”,不检控决定可算是“违宪”。而且廉署及律政司不检控萧思江,未提供充分理由,质疑律政司违反《检控守则》透明原则。萧思江则于2024年12月3日来信表示,他“不希望卷入顾明均、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司长之间的争斗”。
律政司指萧仅称拥博士学位无提学位获认可
答辩方则指,检控决定不应被司法复核,《基本法》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长享有独立自主的检控权,故认为本案不适合提出司法复核。而且萧思江仅声称他拥有博士学位,并未表示该博士学位获认可,爱尔兰法律指明私人机构亦可颁授学位,毋须政府认可。答辩方另举例指,Juris Doctor(法律博士,简称JD)尽管名称包含“博士”,但也并非博士学位,在香港只是被认定为硕士级的学位,容易误导一般市民。
答辩方提醒法庭,顾明均仅为一名投诉人,无法律地位(no standing)提出本司法复核,建议顾明均大可提出私人检控。法官黄国瑛则指,本案并非首次涉及“爱尔兰欧洲大学”的学位争议,质疑律政司考虑是否检控萧思江是否需要更多证据,而律政司是否有责任进一步查证“爱尔兰欧洲大学”是否真实存在。答辩方指“爱尔兰欧洲大学”现时已关闭,难以取得进一步证据,而现时证据不足以证明萧思江违法。
顾明均曾登报谴责萧思江 萧亦声言会投诉顾诽谤
顾明均曾于2018年登报声明,谴责萧思江律师(Dr. Siu See Kong Jimmy)独资经营之萧氏律师事务所 (Siu and Company, Solicitors ) 于2018年8月28日代表客户针对培正校友发出律师信,无理地向各培正校友赔偿港币10万元正,质疑“其动机存疑,别有用心”。顾明均指他身为培正校友,不能置身事外,“被迫定必诉诸于法,追究内幕刑责”,以还全球培正校友的公道。
顾明均在声明指,萧思江公开称他持有“爱尔兰欧洲大学暨北京外经贸大学管理系博士学位”,但爱尔兰欧洲大学并非任何政府认可的大学,故其合办颁授之学历均不被任何政府及教育机构承认,质疑萧思江以虚假学历提供法律服务。萧思江曾致函顾明均威胁报警及向律政司投诉顾明均诽谤、妨碍司法公正及藐视法庭。
根据过往报道,萧思江曾任职廉政公署调查员,其后考取政府奖学金进修法律,再任职律政司检控官长达13年。另一方面,顾明均曾指控培正前校监陈之望的爱尔兰欧洲大学博士学位属假学位,陈之望拒绝服从法庭命令公开其学历证书正本,2020年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遭判囚六周,并须支付50万元讼费。
案件编号:HCAL1972/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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