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歹徒闖入家 屋主自我防衛能到何種程度?

【吉米言法】在安省林賽市(Lindsay),一位名為McDonald的房主因涉嫌持刀傷害一名持弩(Crossbow)闖入其公寓內的男子,造成危及生命的傷害而面臨加重襲擊罪指控。雖然闖入者Breen也面臨入室盜竊相關的指控,但是此案引發了政治人物對加拿大自衛法的關注。

根據CBC新聞Thomas Daigle的報導:聯邦保守黨領袖博勵治表示加拿大法律需要明確,「如果有人入侵你的家,你有權保衛你的家和家人。」 但是當有人入侵你的家,法律是否會保護擁有採用不合理方式保衛你家和家人的權利?

卑詩上訴法院在2001年R v. Grandin判例中曾強調關於「使用的武力不超過必要範圍」。

根據加拿大刑法34條1款規定若符合下列情況,則一個人的自我防衛不構成犯罪:「(a) 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武力侵害,或正在遭受武力威脅;(b) 構成犯罪的行為是為了自衛或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武力侵害或威脅的目的;並且 (c) 所實施的行為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刑法34條2款還列出了多項考慮合理性的因素。

考慮到在安省林賽市案件中,闖入者持有弓弩,似乎符合刑法s.34(1)(a):「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武力侵害,或正在遭受武力威脅」的條件問題不大。

刑法s.34(1)(b),「出於自我防衛的目的」的條件事關當事人意圖(Intent),大約也容易符合。

最後最具爭議的部分就落在了刑法s.34(1)(c) 「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這一條件上。

加拿大最高法院2021年R. v. Khill, 2021 SCC 37的判例就是一個很好的示範。

2016年,前加拿大預備役軍人基爾(Khill)在安大略省漢米頓的家中半夜聽到異響。他立即拿起並為霰彈槍裝上子彈,到屋外查看,發現一名男子正試圖偷走他的卡車。基爾誤以為該男子攜帶武器並即將攻擊,於是向其連開兩槍,導致該男子當場死亡。事後證實這名男子並未持槍。

2018 年的初審中,陪審團接受了基爾的自我防衛主張,基爾被裁定無罪。然而,公訴方不同意,上訴到安省上訴法院(ONCA),2020年安省上訴法院認為,初審法官未提醒陪審團考慮基爾在衝突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撤銷無罪判決並命令重審。

基爾不服,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202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重審命令。

針對基爾的判例,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加拿大刑法》第 34 條規定,自我防衛的判斷必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首席大法官瓦戈納在內的5名大法官表示,除了刑法34條1款的規定,「《刑法》第34(2)(c)條規定,『該人在事件中的作用』是指被告在事件發生過程中,自始至終的行為,例如作為、不作為和判斷的運用,與最終行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合理相關」。

由於「所實施的行為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表述極簡,因此也給公眾帶來了不少的困惑。是默默忍受暴虐的箭矢,還是挺身反抗歹徒才叫合理?這實在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筆者以為在海洋法(Common Law,亦稱「普通法」)的加拿大,立法語言的寬泛不見得是缺點,恰恰給了判例或者說案例法(Case Law)對立法作不斷填充和加固的機會。

筆者以為這個問題最後還是會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定奪,因為即便立法者未來產生新的刑法條例,也會受到《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合憲審查。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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