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房東驅逐欠租房客 因少做一事反倒須賠對方雙倍按金

【星島綜合報道】根據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的裁決,一名因未付租金而被驅逐的卑詩男子,仍然應該獲得他的押金以及利息。
據Glacier Media報道,該裁決是在一場聽證會之後做出的,租客出席了聽證會,但房東並沒有出席。
裁決指出,相關租約於2024年10月開始,原定於9月到期,這套位於阿姆斯特朗(Armstrong)伍德大道(Wood Ave.)360號的出租單位,月租金為1,650元。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1,000元押金歸屬,房東在逐客之後扣留了這筆押金,以便在房客搬出時彌補租金損失。
4月4日,租戶收到了房東於4月2日發出的因為欠租而終止租約的十天通知後,搬離了該物業。
判決書寫道:「房東的證據顯示,其是在未提交爭議解決申請的情況下扣留了押金的,用於抵銷租客於4月4日搬出所造成的租金損失。」
如果房客在租約結束時以書面同意,房東可以保留押金和/或寵物押金,用於支付房客的責任或義務,則房東可以保留這些款項。
但如果沒有房客的書面同意,房東就必須在租約結束後或收到租戶的轉寄地址後,於15天內提出爭議解決申請。
判決書認定,租戶已將其轉寄地址發送給房東,而房東並未提出異議。
《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也規定,若房東未在15天內提出還款異議,則必須支付雙倍的押金。
有鑑於此,該房東必須向其前房客支付2,011.57元。
圖:谷歌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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