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超長選票損民主體制 須制定持平應對措施

【世道仁心】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民主不只是一個理想、一種理念,更是一個有持續性的體制。要這個體制能穩定地運作,必須有效機制配合,包括法治和憲政保障,權力分立和制衡,公民參與,媒體獨立等,還有一項必不可少的是,公平的選舉機制。
每一項機制都有其功能,以達到促進民主體制順利運轉之目的。其中一項失衡或被不合理地使用,都有損民主社會生態。目前正在上演的「我國史上最長選票」鬧劇,可能正是這樣的一個例子。
門檻低有利公民參政
聯邦保守黨黨領博勵治 (Pierre Poilievre) 圖藉8月18日在亞省巴特爾河-克勞福特 (Battle River-Crowfoot) 選區補選,重回國會。這場補選,可從多個角度觀察和分析,然而,大眾的注意力卻是集中在那張逾200候選人在列的超長選票。
在我國,參選的門檻不高,主要有三項:加國公民,年滿18歲,在選區取得至少100個居民簽名(在一些偏遠地區,50個就可以了)。
如此低門檻,是要確保任何公民都有成為候選人的權利,不被任何勢力壟斷選舉過程。在現時日趨政黨化的選舉環境,這更是一個重要機制,確保任何公民都有參與議會政治的機會。
那不就好了嗎?多人參選,不就體現民主了嗎?
確保任何公民都有晉身議會政治機會的意思,是要讓有心人通過參選,展示不同推動社區和國家發展的抱負和政策主張。而民眾在選舉過程中,了解、消化,分析不同理念所醞釀出的政治藍圖後,投下自己的一票。在這個融匯集體智慧的機制下,鞏固和促進民主體制。
200人超長選票,有充分領略和展現選舉機制的意義和功能嗎?
把選舉機制當抗議渠道
超長選票背後,不是有二百幾人有志投身政壇,而是一個名為「最長選票委員會」 (The Longest Ballot Committee,下稱LBC) 的組織,利用拉入大批人參選的手段,表達改革選舉制度的訴求。做法是收集選區內100個簽名,然後在各地找人來接受提名成為候選人,放上選票,從而令選票變得有咁長得咁長。
如果這些候選人都有心為該選區居民出力,晉身議會成為民意代表,問題也不大,但似乎不是這樣。例如有「候選人」對恐龍情有獨鍾,承諾一旦當選,「每人一隻恐龍」,把選區改名為「猛龍河」;也有人直白地說,參選只是「出於惡意」。
簡言之,LBC 不是令有心人方便參選,而是在搞抗議。
損民也損候選人
加拿大是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民眾有多種方式和渠道,向政府或公眾表達意見。蓄意加長選票不見得是有效方式表達訴求(Angus Reid民調顯示,43%受訪者認為是不適當的抗議方式;47%支持立法禁止),而且對民主政制運作並無好處。
對選民而言,一個產生民意代表的過程,成了一個過分熱鬧的抗議現場。選票上充斥大批對該選區並不關心的抗議者。
對認真的候選人而言,這也是一個非常混亂的場面。對於博勵治沒好感的人,也許樂見有人給他一點麻煩。但200人混戰,最不利的,其實是獨立候選人。他們的聲音被雜音所掩蓋。媒體上廣泛報道的,不是各候選人的政見,而是選票長度。
選舉過程焦點變得模糊,民眾投票意欲減低,候選人政治抱負無從展現,都無助選舉機制在維繫民主體制運作中發揮應有功能。
參選權與防濫用之間取平衡
通過組織政黨和提名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提出新穎主張,甚至玩嘢,並非新鮮事,民眾和當局都用非常寬大的態度去對待。
不過,如果一些行動影響到選舉機制的合理運作和功能,並且有跡象會持續發生,當局就需檢討,防止民主體制受損;但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在公民參選權利和防止濫用選舉制度之間,作出適當的平衡。
針對LBC的手段,有人提出不同應對方法,例如把候選人提名門檻由100個簽名,提升至選區人口的0.5%,但這不利獨立人士參選。
以巴特爾河-克勞福特選區為例,根據加拿大選舉局資料,人口為110,212,0.5%即551個簽名。這對主要政黨來說,問題不大;對有組織地收集簽名的團體,做多一點功夫就行了;但對於獨立候選人,逐家逐戶拍門搜集簽名,就會是一個頗高的門檻。
禁止簽署名單重複使用
另一個建議是,禁止利用同一份居民簽署名單,重複推舉候選人。在今次補選的214名候選人中,201個由LBC推舉。禁用同一份簽署名單重複推舉候選人,不會對認真參政者造成不便,卻能防止有人濫用漏洞。
LBC自2013年起,就針對不同選區,蓄意大量複製候選人,在過去幾次的選舉,越玩越大。今次補選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且看這個以改革選舉制度以求達致更民主的組織,會否消化民意,改變損害民主體制的抗議手段。
如果情況持續,或其他人有樣學樣,當局就必須制定更嚴謹的防範措施,保護民主體制。
文:廖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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