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這公平嗎?如何看待冰球隊員涉嫌集體性侵案的裁決

【吉米言法】2025年7月24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位於倫敦市的高等法院就2018年世界青年冰球隊五名前成員涉嫌集體性侵案作出裁決(R. v. McLeod, et al. 2025 ONSC 4319),法官 Carroccia 裁定 5 名被告全部無罪。
理由是控方證人 E.M. 的證詞存在多處嚴重矛盾,例如對自身體重記憶不符、反覆強調醉酒但監視錄像與證人證詞並不支持,並指出她傾向將責任歸咎於他人,法官認為這些因素削弱證據的可信度 (援引華盛頓郵報),從而未能達到足以「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信服程度。
首先從司法實證主義角度出發,所謂無罪推論的假設就是指原假設(Original Hypothesis),即 H0—犯罪嫌疑人無罪。這個無罪假設的否命題就是此犯罪嫌疑人犯下控罪。
控方,就是所說的檢調機構,必須找到充分的證據來推翻無辜的原假設。當原假設無法成立(呈陰性)而被推翻時,否命題就成立 ( 呈陽性 ),犯罪嫌疑人被控有罪成立。
刑法中的原假設是無罪假設,由公訴人立案調查檢控。如果沒能找到足夠證據來推翻原假設,則否命題保持陰性,被控一方犯罪不成立,無罪開釋。
因此當我們看到冰球選手集體性侵無罪開釋這樣一幕時,就知道一定是證據中間出了什麼問題,掉了鍊子。
控方需要證明「i) 每位被告都對原告進行了觸摸,ii) 觸摸具有性含義,iii) 未經原告同意進行性觸摸」。前兩項是客觀判斷,而最後一項則具有主觀性。
對於身體的性接觸方面,除了一名被告表示未發生肢體接觸,其餘四名被告都不予以否認發生過性關係。但是法官「認為恐懼不會損害實際同意的有效性。E.M.的證據既不可信又不可靠」。請注意,這裡是指受害人E.M.的證據未能達到足以「超越合理懷疑」。
在筆者看來,由於恐懼而同意發生的性行為,如「使用威脅或武力迫使受害人配合」,和同意發生性行為後因為於「惱怒,沮喪,難過」(判詞中7處提到)而改變原先同意的想法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中第348段以及第386段都提到受害人在是否要提出刑事指控的問題上五次反覆「改主意」,此判決似乎更多關注受害人證據的不一致性,但是對於受害人事後所表示的不「同意」能否有效的問題表述不詳,或許這裡有上訴的餘地。
如果檢控方對判決結果不服,通常須在判決後30日內提出上訴通知。本案的上訴將由安大略省上訴法院來處理,檢控方需指出法律上的錯誤、程序的不當或證據評估錯誤等理由。上訴法院不會重新審理案件事實,而是審查原審法官是否正確適用法律。若本上訴成功,法院可能下令重審;若上訴失敗,原判維持。而進一步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需獲該院批准,僅限具全國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本案庭審八周,以每天開庭每名被告每天一萬加元的律師費計算,五名被告的整個庭審階段的總費用就可能高達兩百萬之巨。更不要說庭審前的法律費用以及檢控方和法院的司法開支。如果這不是五名精英級的冰球運動員,很難想像有多少被告能耗得起如此昂貴的公平公正。雖然我們努力掃除通往公平公正道路上的荊棘,但是黃金的車輪的確可以輾壓障礙,在正義之路上狂奔。
雖然本案的結果可能對受害者產生二度傷害以及讓不少維權團體產生不滿,但是我們應當承認這個持續了七年的曠日持久案,還是相當積極地促進了加拿大社會關於性同意、體育文化與問責制度的反思與改革。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圖:加通社
>>>星島網WhatsApp爆料熱線(416)6775679,爆料一經錄用,薄酬致意。
>>>立即瀏覽【移民百答】欄目:新移民抵埗攻略,老華僑也未必知道的事,移民、工作、居住、食玩買、交通、報稅、銀行、福利、生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