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指Tg语音讯息声线证被告吴子乐为群组成员 被捕前行动路线与群组讯息脗合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33天审讯。控方续结案陈词,指被告吴子乐便是涉案Telegram群组成员“够钟改名”,并播放“够钟改名”曾在群组发送的语言讯息及吴的录影会面片段,邀请陪审团对比声线。控方亦指,吴在被捕前曾购买行李箱,及后前往涉案宏创方单位及曾与保安对话,其行程与“够钟改名”在涉案群组的讯息脗合。
控方指涉案Tg群组语音讯息声线为吴子乐
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组成员“够钟改名”曾发送的语音讯息,包括称“我女朋友会去揾A29机场巴士,将成箧运入嚟将军澳……然后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Missy你帮手喺将军澳个边哨住先,我而家都会入嚟将军澳”。
控方再播放被告吴子乐的部份录影会面片段,吴称“阿蕉都有份帮手煮(炸药)……”、“Missy佢个日唔系度”、“煮咗几次……倒入玻璃樽”。控方指称“够钟改名”即吴的Telegram帐号,并邀请陪审团对比录影面段和Telegram语言讯息的声线,但提醒陪审团须肯定两者声音是否源自同一人,包括考虑声音质素、现场环境及声音长短多寡等。
控方亦指,“够钟改名”曾在2020年3月7日于群组提到自己购买行李箱及回到宏创方,而同日闭路电视亦拍摄到吴子乐携同行李箱进入宏创方503室;“够钟改名”同日亦表示“X,看更问我地做乜咁大烟”、“我话烧㶶咗啲野食”,而闭路电视亦拍摄到503室冒烟,及吴到地下大堂与保安对话。
称吴子乐录影会面内容属真实及自愿
控方另提到,辩方争议吴受警员威吓、非自愿下进行录影会面,但吴在会面中讲及罗湖爆炸案时,称“五飞(何卓为)”和“阿蕉”制造爆炸品,而他不知道什么人为炸弹安装接收器、也不知道谁会运送到罗湖港铁站,并提到相信是由一个名为“Yu”的人士引爆炸弹;但辩方在盘问警员时,却指警员在会面前曾指示吴供出“叉鸡饭”和“十六”负责运送和引爆炸弹。
控方指,吴在录音会面中,根本没有如同辩方案情所指,提到“叉鸡饭(控方指称被告杨怡斯)”运送及引爆罗湖站的炸弹,而且吴在会面中提到自己与何卓为“前后脚”运送爆炸品到枫树街游乐场公厕,这亦与闭路电视片段相符,吴的录影会面内容明显是真实及自愿。
指吴子乐角色重要参与程度高
控方指出,“够钟改名”在涉案群组草拟承认爆炸案责任的声明,其后相同内容的声明被发布在涉案Telegram频道“九十二签”,“够钟改名”另曾草拟“众筹革命”的帖文用以筹集资金,相关帖文同样发布在“九十二签”。
控方指称“够钟改名”便是吴子乐,其角色重要,在案中参与程度非常高,而且吴的声明和帖文均是在爆炸案发生后才发布,如果吴无意令他人受伤或造成伤亡,亦大可在频道发文警告将军澳会发生爆炸案,但吴并没有这样做,反映他有意图令到所有在场人士的生命受到损伤。
控方其后就李嘉滨的案情作结案陈词,指李于3月7日晚乘坐私家车到将军澳“踩线”,期间有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跟踪,直到李返回旺角时才截停及拘捕;李在警诫下作出招认,辩方同样争议李曾遭警员“打吓?”,但李被带到警署后并没有向值日官投诉,他在警署进行不同调查程序,期间至少会见律师3次,若李真的曾遭威逼及暴力对待,李理应不会留在警署进行录影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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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滨警诫时称受“五飞”指使犯案
控方又指,李被捕后曾被带到梅芳街1A室进行搜屋,当时李曾换上屋内的衣物,但李实际上居于2C室,李故意掩饰其真实住址,因为他的住所内有爆炸品相关物品,包括一个“水喉通炸弹”及炸弹讯号接收器等。虽然辩方争议是警方当初索取搜查令时弄错了李的住址,所以才诬陷李误导警方,但控方反驳若然如此,李便不应在1A室内找衣服更换,该些衣物直到警方发现1A室并非李的真实住址后,李才在警署换下来。
此外,根据警员记事册,李在警诫下称“明爱炸弹系五飞(即何卓为)叫我放嘅,因为佢用我条命嚟威胁我”。辩方早前盘问时,指警员在拘捕李后对其使用武力,要求李招认受到“五飞”指使犯案。控方今反驳,如果警方要诬蔑李,为何要李再指证另一人,更容许李表示自己是受到威逼才这样做。
李被送到警署后,警署值日官亦记录李的颈上有3厘米红印。控方指,如果警方就此有任何事情需要隐瞒,根本不会写上该记录,并播放李的录影会面,显示当时李身穿外套,如果警方有需要隐瞒,可以要求李拉起外套拉链去遮掩颈部。
李在录影会面中,除了表示自己受“五飞”威胁而行事,更称自己曾要求退出,及指明爱医院放置的只是烟雾弹,并没有爆炸性及不会造成伤亡。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诬蔑李,岂会容许李在会面中这样说,而且辩方早前指警方在会面前与李预演录影会面的内容,但会面中的“一问一答”非常流畅,对话记项共约1900个,故不可能是事前预演。
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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